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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租房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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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北京个人租房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北京个人租房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个人租房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 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公司公有住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乙方系 公司 部门(车间)员工,根据相关规定租用 小区 公有住房(面积 平方米)居住。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住房租金及能源收费标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实际使用住房,在合同签订时视为甲方已将住房交付乙方。

  第五条 住房及相关设施的维修

  1、住房的建筑主体及以屋顶由甲方负责维修。

  2、水、电、气的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维修,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

  3、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六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租、水、电、气及其他费用。

  2、乙方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拆改、扩建或装修。

  3、乙方不得改变住房的结构、外貌及用途;不得利用租用的住房从事经营活动或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该约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不得将租用的住房转租、转借。违反该约定的,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合同。

  5、乙方如有偷窃能源行为的,按每次500元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物业管理的一切规定。

  第七条 双方对安全的特别约定

  1、乙方是其所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主体,在其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2、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

  (1) 进入租赁房的水、电、气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管理,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管理。但表计在出租房室内的,乙方负责对室内的表计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义务通知甲方。

  (2) 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

  (3) 建筑物的主墙体及屋面由甲方负责管理。

  3、对乙方使用租赁房的安全要求

  (1) 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住房窗台及外墙四周设臵搁臵物、悬挂物等。

  (2) 乙方应定期对租赁房内的所有电气线路、家用电器进行全面仔细检查。重点检查电线是否老化,接头、开关是否断开松动,插线板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抽油烟机、电饭煲、饮水机电取暖器、电热毯、浴霸等家用电器电气设备、插头是否完好。

  (3) 乙方应定期对其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以及天然气管道进行全面仔细检查。重点检查管道的接头是否泄漏,燃气设备、开关是否完好,管道有无严重腐蚀等。

  (4) 乙方在外出时应尽量停止家电和燃气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如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将电源总闸、天然气总阀、水管总阀关闭,并在物业公司门岗进行外出登记,并写明能打开房门人员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5) 乙方在家时不要在床上抽烟,烟头要确认灭熄后放入垃圾桶或烟灰缸,严禁四处乱扔。

  (6) 乙方在租赁房内不要随意联接电线,或在一个插线板上插多个设备(不能超过插座板的额定电源),应请有资质的专业电气人员进行作业。

  (7) 乙方在装修租赁房时,必须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监督。

  (8) 乙方严禁在楼梯上堆放杂物,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乱用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9) 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避免同时使用多台电气设备,以保证户内线路的安全容量。

  (10) 租赁房内严禁堆放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家用住房改变或租赁给他人用作库房使用。

  (11) 乙方应学习和知晓相关的防火知识,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邻里之间应互助互救,共同处臵初期火灾。

  (12) 乙方应配合公司安监部、保卫部、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对公共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4、安全管理责任的承担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对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2)表计在出租房室内的,乙方负责对室内的表计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通知甲方。因乙方怠于履行检查或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住房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或公司的规划需要拆除、改造或因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住房毁损、灭失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再另安排住房。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甲方或公司对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个人租房合同范文二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 小区 宅 区(县) 座 胡同 落 住 楼 宅 结构 状 平 况 租 自 期 用 自 自 租 自 金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年 年 月 月 日始至 日始至 年 年 月 月 日租金 日租金 元 元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平方米 总使用面积 平方米 其中居室 间 街 号 房号 楼

  一,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 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 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 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 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 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 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 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 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 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 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 盖章,注明日期.

  签订合同者

  甲方:

  乙方: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北京个人租房合同范文三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XXX籍农业转移人口或XXX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XXX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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