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销合同样本(2)
煤炭供销合同范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址:
因卖方承担买方煤炭产品的代购、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货地点:北方港口车板交货,具体地点买方在提报铁路计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但不得一列一变更交货地。(买方负责指定交货港口的港口菜单事宜)
2.合同期限:2012年01月0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发货地
本合同项下铁路发运事宜按山西省购销省外原煤及相关铁路运销政策规定执行。
四.发货时间
1.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首列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2.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批,于每月三号前提报次月正式计划,所提报计划当月月末可进行查询。
3.每一批(以月十万吨计算)向煤矿订购的原煤,自煤矿安排生产加工之日起通过公路将煤炭自内蒙运输至山西铁路站台,平均需要二十至三十日,买方应为卖方预留足够的原煤上站时间。
五. 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1.质量以交货地SGS(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列检为准。(如一方对化验持有异议,可另行委托国家商检对卖方所供煤炭在卸货时进行跺采化验,如化验结果差异大于100卡/kg,买卖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跺采化验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2.数量以交货地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六.煤炭单价及奖惩
1.满足第一条质量要求基础上,交货地车板基准交货价格按秦皇岛港口煤炭交易大厅到货当日5800大卡(或5500大卡)平仓低位挂牌价减去港口作业费30元后下浮25元/吨。(一票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结算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格
3.价格结算办法: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kg (5500大卡/kg )为基础,每增加一个大卡/kg ,单价也相应增加0.145元/吨;每减少一个大卡/kg ,单价也相应减少0.145元/吨。如灰分高于20%每高1%结算价格降5元/吨。含硫超过1%时,拒收。如全水份大于18%,则超过部分每高于1%重量减1%,全水份大于22%,买方有权拒收。若煤炭质量属于拒收标准,而买方同意接受,双方重新议价。原煤中不可有机械杂质,如石块,木块或铁块,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卖方负责。
七.结算方式:
1.合同签署并生效后买方向卖方预付月计划发运量的全额货款,预付价格以当周秦皇岛煤炭网牌价为执行标准。卖方负责完成向煤矿代购煤炭产品以及将所购煤炭运输至买方交货地的全部工作,并保证采购质量及数量。
2.当货物运抵交货地,卖方立即将货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应将交货地点进港轨道衡计量报告单、交货地列检报告单在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给卖方;卖方根据列检质量及到货轨道衡计量报告单数量做为本列煤炭的最终结算依据并开具相应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买方。
3.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确保第一列货物发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4.本合同的执行,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各方提供的结算帐户进行交易结算。双方提供的结算帐户,不得进行变更,不得向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帐户进行交易结算,否则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付款一方自行承担。
5.在双方合同终止时,按照双方实际交易数量和质量,卖方扣除买受人应付货款后,将剩余预付款在双方确认后7天内,无息退还买受人.
八.结算票据
1.卖方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合法正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2.由买方出具的港口煤炭收货证明一份。
3.由买方出具的交货地列检报告单副本。
4.由买方出具的交货地进港轨道衡计量报告单。
九.违约责任:
1.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后,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将第一列货物发至买方指定提货地点,卖方需对买方做出合理解释,并对给买方造成的发运滞期予以解决。
2.上条所述中卖方在铁路计划下达后,十五日内未能将第一列货物发出,应进行及时补救,同时应向买方积极沟通情况;如卖方三十日内仍未能将第一列煤炭发出并无任何可行性发运方案进行补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还所有已付货款,如有差额损失,将由卖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买方无法提供港口菜单所造成的发运延期或无法请车,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买方未及时支付全额货款或运输费用所造成的发运延期或无法请车,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合同为计划性供销合同,自签定后至合同终止日间,所有运输计划的安排是具有连续性的约定计划(第一个月安排生产原煤并通过公路输至站台,第二个月提报第三个月的正式铁路计划和当月补充铁路计划,第三个月达到正式计划运力,之后月份以此规律循环作业)。如遇特殊原因,买方或卖方需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应于合同终止日起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经守约方同意,方可暂停或终止本合的执行。否则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终止合同一方全部承担,需向守约一方赔偿所有经济及连带损失。
6.买方中止铁路运输计划,应于计划终止日起提前90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经卖方确认调整运力计划后,方可终止双方间的购销关系。因卖方与铁路计划单位,双方签署承诺性发运合同,违约将会造成铁路计划单位以卖方未能履约的计划数量,按违约条款进行违约扣罚。因此,买方严禁以临时告知的方式结束双方运销合作,任何因未达到提前90天时间告知卖方停止发运的行为或无告知停止支付后续货款,一律视为买方严重违约,应就卖方为买方已签约安排但尚未执行的铁路计划总量,以每个万吨列计划扣罚30万元(叁拾万元)向卖方交纳违约金。因此给卖方带来的所有损失,由买方全部承担。
7.自买方煤款全额到帐后,卖方在已安排煤矿生产的情况下,无论买方因任何原由,需要安排退还货款,首先应将所有已排产煤炭运输完毕,经买方认可后,允许卖方或其它买方认同的代理人将该煤炭在保证不影响买方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处理,回款后双方结算货款余额(卖方代买方处理的货物价格不得低于货物本身价值, 如因卖方处理货物造成的买方货款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并全额赔偿买方)。
十.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暴风雪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国家政策因素、铁路部门调整、运输线检修等因素导致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上述因素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未果,诉诸法律。由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内价格成本,包含煤炭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煤炭到交货地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3.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操作备忘等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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