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采购合同(3)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约定的规格提供商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接 收;第二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并 要求乙方换货;第三次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并要求乙方换货,如乙方无法换货,则所送商品不作计价;第四次仍不 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则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履约金,并解除合同。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所供产品的品牌、类别,甲方有权拒付更换 产品的货款,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
(三)在月订价格执行中,因市场物品涨价,乙方借故不供货,甲方如在市场上购得同样商品,扣除履约金的 ,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甲方将视乙方无履约能力并扣除全额履约金,解除合同。
(四)乙方违反第五条(一)的规定,第二次仍未按时供货,甲方将扣乙方履约金总额的 ;第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 第四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履约金总额的 ,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供货的情形除外。
(五)乙方违反第九条规定,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履约金、质保金,并保留向乙方追述其它索赔的权利。
(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收保证金后,如不解除合同,乙方则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扣收的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 市场宣传支持:
(二)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附件 《生鲜商品月度订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内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十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广州一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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