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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翠梅分享

  近年涌现的出国劳务中介存在诸多问题,各类案件纷至沓来。因此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国劳务中介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出国劳务中介合同范文1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 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 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 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 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 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

  1.6 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

  1.7 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 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 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1.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 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在 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 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索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 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被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

  2.5 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 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 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 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 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 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3.4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3.5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 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佣金数额及结算

  4.1 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4.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 元人民币。

  4.3 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 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提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 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 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违约责任。

  6.5 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6.6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7.1 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 附则

  9.1 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出国劳务中介合同范文2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请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 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供给劳务的方法

  乙方按照甲方请求从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派遣期 年,试用期 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供给劳务的方法:按照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 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断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断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正《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含: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的相干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用于劳务人员的一次性费用: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务人员的体检费等。

  (二)费用的标准: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断定,并由甲方向乙方供给劳务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干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3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从以下两种标准中任选一种。(√×)

  (1)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

  (2)若由乙方直接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

  4、一次性费用标准为:劳动合同书及鉴证费用由甲方按实际产生数支付;其他一次性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承担。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当月实际应用的劳务人员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派遣月数月实际应用的劳务人员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人数为准。派遣期不超过半月的,派遣月数按半月盘算,派遣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派遣月数按一个月盘算。

  (三)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以书面正式委托情势,委托甲方代为发放;(具体操作按委托书面条款履行)或由乙方直接为派遣劳务人员发放。

  2、甲方应支付的相干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供给缴纳清单,缴纳期限经甲方确认后,支付给乙方按期缴纳。

  3、劳务派遣服务费按 (月、季)支付,由甲方于将当 (月、季)费用以转帐结算的方法支付给乙方。

  4、劳动合同书及鉴证费用,由乙方开据正式单据交给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其他一次性费用,支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断定。

  5、劳务人员个人需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按月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除,并打入乙方帐户。

  五、甲方权利

  (一)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菏攀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请求乙方在 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请求;

  2、不屈服甲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背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丧失;

  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结束派遣或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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