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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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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农民工劳动合同怎么呢?以下是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职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族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

  第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岗位协议书执行。

  第四条 甲方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岗位协议和劳动定额,乙方应当按照岗位协议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

  第五条 甲方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工作变化和需要以及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在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甲方所属行业和乙方岗位特点,保障乙休息休假的权利。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其劳动工时由甲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如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年标准工时的,超过部分的工作时间,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及乙方所从事的岗位要求等确定和调整乙方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工资 元或执工资分配形式。乙方在试用期间月工资 元。

  第十二条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甲乙双方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约定合理的定额、单价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

  第十三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的缴费比例,为乙方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工伤、 保险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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