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2)
第六条:房屋的风险责任从出卖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之日起即转移至买受人。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发出书面催告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代办小产证,买受人承诺在交接房屋时送交办理小产证的相关资料和税费(出卖人的交房通知书将列明相关清单,买受人的税费由出卖人办证时代收代付,以政府当时规定收费标准为准)。 若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交房之日次日起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贰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至买受人实际交接日止,同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七条:因房屋交付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要180天时间,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后180日内办
好房屋初始登记,否则买受人有权按已付房款向出卖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条款约定的最后办证日期第二天起算到初始登记办出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若逾期再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按主合同第十五条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房合同统一由出卖人向昆山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在签订主合同同时向出卖人提供相关资料(签订认购书时,出卖人已将相关资料清单提交买受人),若逾期三天出卖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承担总房价5%的赔偿金。
第十条:因买受人过错,出卖人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时,买受人应承担总房价5%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如因买受人违约,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可直接在已付房款中扣除,如已付房款不足以承付的,出卖人有权追偿。如解除合同,房款余额无息退还买受人;如合同继续履行,则视为该部分房款未付,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补偿房款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以内补足,逾期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主合同第一项所列买受人产权人顺序排列第一的为联系人(有特别约定除外),出卖人所有信函均发至该联系人及联系地址。上述信函以挂号形式寄出即视同买受人所有权人均已收到书面信函。如买受人联系人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拿取信函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若要变更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的必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并得到出卖人确认。
第十三条:买受人承诺交房时一次性支付1年物业管理费,主合同住宅约定物业受费标准为 元/m2/月。物业管理费出自出卖人之第一份书面通知交接日次日起算。
签定本合同时缴付由出卖人代收代付的天然气和有线电视的开户费用,具体标准为:
天然气开户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 元/户;复式住宅 元/户;多层住宅 元/户。有线电视开户费用: 元/户。上述代收代付费用在交房后可凭收据向有关部门换取统一凭证。
第十四条:小区智能化系统: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年月日:
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三
供应商: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销商: 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销售主合同条款,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奖励政策
1.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的方式计算年终返利:
1 当乙方年度全年回款达到甲方给予乙方该年度回款额的奖励。
2 当乙方年度全年回款达到返利作为奖励。
3 当乙方年度全年回款达到返利作为奖励。
4 当乙方对甲方供应的单品一次性订数达时,甲方给予乙方 优惠政策。
2.仅选择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为最终返利,不累加计算。
二.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 日止。协议期满,甲方必须在协议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如无异议,可再续签。
三.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主合同具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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