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承包合同格式(3)
第二条 保证金的缴纳及返还
1、合同签订:订金交叁拾万元(¥300000.00元),进场施工后十日之内补满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做为押金。如果甲方转包给别人则以订金的20倍还给乙方。进场15日后,付预付款陆拾万元整。
2、保证金返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十日内必须退回乙方全部工程保证金,如超期一天不退,甲方将按保证金的二倍赔偿给乙方。
第三条 工程劳务价款和付款办法
(一)工程劳务总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工程量及约定单价据实结算。
(二)工程劳务单价:1、主井、副井、回风井、运输平巷、回风平巷的工程按以下单价执行(单价含考核材料:水泥、砂石、锚杆、网片、速凝剂、锚固剂、掘进用炸材、钻头、钻杆、小型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乙方负责),除此外其余建井所需所有机械设备、设施、周材等材料一切全部由甲方购买并提运到施工地点,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矸石外运由甲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出井口100米内,材料价格按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格,如遇市场价格上涨,双方协商处理。
1、10平方以上巷道价为12100.00元/m。
2、10平方以下巷道单价10900.00元/m。
3、半煤巷和全煤巷8900.00元/m。
4、交叉点等硐室单价按相应段巷道单价折合成立方单价执行。
5、煤仓等特殊工程按工程发生时国家现行定额全费计取。
6、如遇地质构造,穿水、揭煤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特殊影响,施工进度达不到本头面上月进尺,则由甲方按上月进度款补偿。
7、在掘进期间所产生工程煤每吨单价按210.00元支付给乙方,以上所有单价不含税。采煤期间甲方提供(采煤所有设备工字钢的制作、背板、刮板机、液压柱、采煤机、生产工具、设备、配件、材料),乙方负责安装维护使用,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8、安放小钻孔、瓦斯排放孔、20.00元/结算。
(三)付款方式
工程每月验收一次,每月30日前验收,甲方验收后在次月10号前将工程款全部打给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如没有打给乙方账号上,乙方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由甲方结算全部工程款。
1、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提供该建井的技术资料及相关井巷图纸的准确性、完整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具体能与施工所具备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名单,乙方在进场施工期间向甲方提交安全实施方案和措施,并提供进场人员的名单及相关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由甲方负责全部购买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对乙方施工质量有权检查和验收,如验收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到的工程款中做相应的等值扣款。
4、每月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巷道发生变更返工,工价由甲方负责。
5、施工过程遇特殊情况,双方商量,甲方给予一定补助。
6、甲方必须给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条件:(住房、道路、畅通、电、水、煤,在施工中所需要永久大型机械性设施设备,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火工产品由甲方购买乙方使用,(按乙方实际领出数量为准在乙方每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7、在建井施工期间矿上需用的管理人员全部由乙方联系按排,严格按规定要求,将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复印件提供给乙方管理备档(原件自存),甲方负责开资(由乙方代发人工工资),如次月10号前仍然不能将工程款及甲方人员代发工资支付给乙方,超一天甲方按本月总工程款5%支付给滞纳金,如在七日内仍不能将此工程款付给乙方,将视为违约,滞纳金按本月总工程款的20%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施工时间
本工程期间主体工程为32个月,如特殊情况影响停工,工期顺延。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前开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签订合同2月内不能开工视为违约并按合同退还合同定金。从施工开始第二个月起必须完成下山巷道45米,平巷、岩巷60米、煤巷80米。如完不成,每差一米扣工程款500.00元,如果多完全每米奖500.00元。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如果甲方不能够提供正常施工条件,甲方将负责乙方进场当月的工资和全部费用,并以保证金的2倍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不是人为或其它特殊情况所造成的,此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应按照矿井的设计施工,甲方安排人员监督乙方的施工情况,如发现乙方施工不当和施工错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施工。
3、矿井因政策原因而临时停止建设和临时停产时,总矿长1人(月薪30000.00元),工程师1人月薪(30000.00元),生产矿长安全矿长两人,每人(20000.00元)、机电矿长1人(20000.00元),五大矿长由甲方负责,后勤监测控、
火工产品的库管员,其余瓦检员6人、安全员6人、放炮员2人,共14人,工资每人(4000.00元)。补偿乙方所有人员工资标准全部按150元/日每人支付费用。
4、乙方进场后一个月内甲方无偿提供一辆新的皮卡车给乙方用于生活用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为乙方施工和生产期间保驾护航,排出干扰,协调周边村民关系,处理扯皮现象,若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损失计算参照第五条
第3款和第八、十条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施工的工程经甲方验收后,有权要求甲方根据验收合格工程依据双方确定的结算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2、如发生安全事故,在五千以下(含五千元)的工伤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超五千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进场施工期间向甲方提交安全施工方案和措施,并提供进场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由甲方负责全部购买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
4、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如需要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外学习和培训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由甲方负责支付。
5、矿井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为该煤矿采煤三年,煤矿上所使用的一切行管人员的工资及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含矿长、工程师、副矿长、安全员、瓦检员、机电工及其他后勤服务人员等等),在采煤期间井下所需用的一切机械设施设备及材料全部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只负责安排采煤及巷道运输(每年产量由双方按当时情况协商定产量),以每吨煤单价为120.00元(此单价不含税)支付给乙方(工人工资及火工品实际费用由乙方支付),如采煤需上综采、综采面上、安全员、瓦检员工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设备和材料和采买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在施工期间井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计划在规定时间由甲方购买到场(费用由甲方支付),质量由甲方负责,如因规格和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机械设备和材料提前一天运到施工地点,如因机工设施和设备影响乙方停工,所造成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并每天支付乙方施工人员每天每人生活费150.00元。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负责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已发生的、即将发生的损失,也包括守约方期待的利益损失及一切律师费,车旅费及生活费。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查询费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因属于地质灾害及其他原因需要维修及返工所产生的一切材料及施工费用均由甲方全部承担,由乙方施工,单价另议,单价不能低于当前市场所需价格。
2、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到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煤矿上施工期间产生的一切水费、电费、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4、进场施工后因甲方手续不完善及土地纠纷所影响乙方停工,停工待命时甲方按乙方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0元生活费。
5、乙方在施工中发碹段巷道单价按主井价格的双倍计算单价,由甲方付给乙方。
6、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为该煤矿采煤三年,在采煤期间三年内甲方不得转包转让他人。如甲方故意找借口致使乙方不能够正常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300万元。
7、如本合同签订后,未按期进场施工,甲方故意找借口将此项目转包他人,甲方赔偿给乙方交纳保证金的2倍,共壹佰贰拾万元。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条款未尽事宜由合同通过友好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会计一份,经甲乙双方负责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附件:乙方配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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