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劳动合同书(2)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四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项目或任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机构调整、资产变动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和身体状况,可以调整乙方的职务、工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签订变更合同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具体执行方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可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入职的第二个月的中期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上月薪金,薪金发放采用现金或银行代发制。 第十六条 乙方每月收入:
1、奖金根据每月甲方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计发。试用期每月收入:
2、福利为 元,其他福利随公司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 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考核制度、以及乙方的奖罚记录、岗位变化、业绩等情况对乙方的工资水平进行调
整,但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在签订本合同时进行阅读、了解,并愿严格遵守。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原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本合同约定与新规章制度不一致,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修订或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一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0日内(含10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有酬兼职工作;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开始向甲方交接工作,并将乙方承接的未完成的工作或项目完整地交接给甲方指定或者认可的人员,乙方并有责任确保该工作或项目能够按原有进度正常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办理离职转移手续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培训、保密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归还所有甲方的以及与甲方有关的资料、物品、产品目录、合同、文档、软件、磁盘、光盘等,并不得在乙方个人或者他人处保留上述资料、物品、产品目录、合同、文档、软件、磁盘、光盘等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提前1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乙方欲续订或终止本合同,也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期限届满,任何一方未取得书面通知的,视为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因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其它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立即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完毕如下离职手续:
(一)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指定人员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乙方向甲方有关部门交接甲方公司财物。
(三)乙方须清偿所欠甲方的款项;依法、依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等。
(四)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去向。 (五)甲方须自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手续之日起10日内,按乙方提供的去向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六)甲方须自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的第一个工资发放日,向乙方支付最后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甲方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愿意提供无偿协助。
第六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其经济补偿及赔偿费用的支付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国家、地方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需付壹仟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计算损失金额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拾万元。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工作需要订有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离职之前未与甲方一次性结清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欠款、经济赔偿金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性收入及其他款项中直接抵扣。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之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以下文件或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入职承诺书、员工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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