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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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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范文篇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 方:

  甲方地址:

  乙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 2011 年 2 月 5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2011 年 2 月 5 日止。本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6、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7、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报酬

  8、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9、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六、保险福利待遇

  10、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1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1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13、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1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5、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16、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17、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17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2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20条、第21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5、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6、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27、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8、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9、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30、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1、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3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3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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