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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格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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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视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的程度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出资培训、出国学习、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或乙方从事甲方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工作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费用等。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十一、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应按如下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双方将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任何一方不愿或未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若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且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之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续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合同、规章制度和中国法律

  (一)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阅读甲方现有规章制度并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已阅读并接受甲方所有已发布并实施的规章制度。

  (二)甲方通过邮件或内部系统公布新规章制度,员工应及时阅读,如有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有关部门咨询,如未提出意见,视为已知悉、同意并自觉遵守甲方新规章制度。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甲方规章制度未规定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与甲方规章制度直接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任何条款如与中国法律规定直接冲突的,以中国法律规定为准。

  (五)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前签订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通知或文件,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仍应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义务及相关法定义务。

  第四十六条 除非乙方在此另外列明,本合同开头部分列明的乙方住址为乙方的通讯地址。乙方的身份证/护照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户籍所在地、配偶及子女等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按照本条规定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乙方最近一次提供的通讯地址信息向乙方发送各类文件均构成有效送达。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送达,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均为有效,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使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的,原则上以收件人回复的邮件中确认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未回复的,以电子邮件进入其提供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或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合同双方均声明已阅读和理解合同并同意受其约束。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使 用 说 明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3、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4、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7、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8、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解决劳动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期限与试用期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并填写完整)。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工作)完成时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第四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等,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资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实际工作的单位、地域) 。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 乙方岗位实行 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九条 甲方应在下列节假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甲方应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履行并且告知员工,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工资按月支付,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每月总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

  B、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其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C、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 万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E、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 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 万元以上的。

  F、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 万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解除合同。

  G、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 万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合同的。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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