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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抵押贷款合同格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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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8.1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则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8.2 抵押期间,抵押人因对抵押财产更新改造或增加附着物等而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财产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九条 合同变更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9.2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11.2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或五份以上,每份均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2.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2.4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声明事项

  13.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13.2 甲方具备担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

  13.3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小额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三

  抵押权人(全称):

  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全称):

  为了确保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及最高额

  一、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________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但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其他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抵押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的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以及抵押物的隐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六、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八、抵押人应主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经营状况及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九、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

  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委托扣款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和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

  二、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剩余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但保的未到期的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隐蔽瑕疵等情况。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提存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向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债权人)处未到期的贷款主债务(详见清单)均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包括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所称签章是指自然人为签字(名),非自然人为盖章。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向债务人/抵押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债务人/抵押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否则,债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抵押权人执二份,抵押人、登记机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声明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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