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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合同(2)

翠梅分享

  印刷服务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承印方):

  地址: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印刷 (以下简称本合同标的)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项目:

  产品名称:

  第六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6.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确认。使用甲方确认后的材料制作的产品,甲方不得就原材料质量等问题提出要求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退货等要求。

  6.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甲方不同意调换而造成印刷成品质量缺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设计原稿的提供方式

  7.1甲方应当按约定日期提供设计原稿等。加工周期以甲方设计原稿提交给乙方并获得乙方确认 (齐、清、定)之日起计算。

  7.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设计原稿不合理,可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

  7.3乙方提交甲方的工作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属于甲方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改编、传播等行为,亦不得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项目开发时再次使用以及实施任何可能对甲方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行为。

  7.4乙方确保其根据本合同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如乙方违反本保证,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甲方遭受索赔,乙方应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甲方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以及给第三方的赔偿)。

  7.5对于加工承印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乙方应严格遵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外泄或留存加工承印制品。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8.1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甲方确认的封样作为验收标准。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验收标准,或有争议时,验收标准参照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印刷行业标准》。

  8.2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验收乙方完成的加工承印制品。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予验收的,则视为甲方已验收确认乙方加工承印制品,质量及数量符合甲方要求。甲方不得以此拒付或拖延支付乙方的加工费用。

  8.3在验收乙方加工承印制品时,如甲方有异议,应在收到加工承印制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验收确认乙方加工承印制品,质量及数量符合甲方要求。

  第九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9.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自付运费将送交加工承印制品送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加工承印制品,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9.2本合同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中途变更加工承印制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损失计算账单为准,并按变更上述内容所需的时间顺延加工周期。

  10.2未付印前甲方中途解除合同的,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履行合同准备原材料所遭受的损失(以乙方采购原料发票为准)。

  10.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设计原稿、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加工承印制品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10.4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加工费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加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或封样交付加工承印制品,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加工费用;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与封样明显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1.2交付加工承印制品或完成工作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齐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11.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加工承印制品,需返工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工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工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11.4逾期交付加工承印制品(包括返工、更换、补交等),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1.5不能交付加工承印制品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加工承印制品,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约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加工承印制品的责任。

  11.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原材料、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因以下原因造成乙方交付加工承印制品周期推迟时,乙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2.1甲方中途改变原设计稿或变更加工承印制品。

  12.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加工费。

  12.3乙方在加工承印中提出疑问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答复的。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13.1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各种甲方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乙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乙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13.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受领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

  13.3如乙方违反保密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该差额部分。

  13.4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14.2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到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采取适当和必要地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对未尽本项责任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4.3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14.4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就不可抗力所造成影响程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如甲方已经付款,乙方应将未交付部分的款项在5日内向甲方返还。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5.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约定二者选一, 斜体字部分为备选内容,建议优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仲裁机构,主办部门在使用该模板签署具体合同时应做相应删减。】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6.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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