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2)
四、乙方的责任义务:
1、按时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用。其中人事关系挂靠,每人每月 元,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支付办法:存档时一次交清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费,以后在到期之月的次月内乙方主动到甲方交清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费,以此类推。如推迟交费,每推迟一月,乙方增交滞纳金10元。第一年内终止本合同的,所交一年的人事代理费不退(如今后上级有新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未交足管理费的,甲方不提供有关服务。
2、职称评审、年度工作考核及其它需装入档案的材料乙方应主动按时申报和归档;管理费乙方应主动按时交付,甲方均不另行通知。
3、在人事代理期间,乙方应认真发行本合同约定,遵守国家和我市的人事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应按人事管理规定出具所需证明。如因乙方手续不全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人事代理服务无法提供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代理期间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病、残、伤亡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5、乙方的人事、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出时,必须交回本合同,遗失者由本人写遗失证明声明作废。
五、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可以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2、一方有违约行为,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转出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4、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委托他人代签,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他说明:
甲方:连城县人才智力流动服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乙方:(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盖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地址:连城县水利水电大楼一层
电 话:0597-3128796
邮 编:366200
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范文三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_(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方与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原则,就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及关系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应单位和乙方个人委托,管理乙方人事档案及关系。乙方原工作身份为 _ 。户籍所在地为 。
2、根据档案记载,经单位许可,为乙方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3、乙方在聘用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根据单位委托,按原工作身份介绍乙方到新的就业单位。
5、甲方在未得到单位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通知前,不得应乙方个人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及关系或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6、甲方不负责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和单位的工作安排。
2、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在离职后的15日内持单位书面证明到甲方办理调档或转个人存档手续(非北京户籍员工档案必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档案拟接收机构仅限新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北京市级及各区县人才机构、存档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否则由于迟延调档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开具人事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向甲方出具单位介绍信。
4、乙方调离或改变代理方式时,须交回合同书及存档凭证,结清代理费。
5、如乙方属非北京户籍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自户籍所在地或北京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至双高中心的转移手续,进行异地存档。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自乙方档案转出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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