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护合同(3)
路灯管护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四、付款方式
五、养护要求
1、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确保路灯及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亮灯率在95%以上。
2、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如在迎检活动中,由于养护工作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扣减一个月养护经费,如累计有二次迎检工作因养护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养护合同,并按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路灯监控室必须24小时值班,保持电话畅通,并有值班制度和值班记录。
4、乙方应设立每日巡灯制度和群众投诉电话,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因各种原因被人为及车辆损坏或被盗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费用自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向相应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5、在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者甲方因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管养地段时,乙方要服从大局相应减少承包面积及经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6、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各种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或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7、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项职责。如发现乙方组织措施不当、计划不落实、管理不严、实施方案中所列人员、机械设备(工具)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当月考评档次为差,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其它用电设施如广告、灯饰及其它非用于道路照明设施的用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驳线路,一经发现,按偷电处理,除扣减乙方一个月维修经费外,并按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经甲方同意接驳的线路,乙方必须认真配合。
9、所有的养护设施不得发生漏电事故,否则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灯杆、灯罩、配电箱等照明设施要及时清除乱张贴、乱写画,设施表面脱漆、颜色褪变等要及时翻新,保持设施的清洁美观。
10、配件的更换必须按照各照明工程的竣工图和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的要求更换原厂生产的灯具及照明设施配件(若竣工图资料和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不符时,以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为准),乙方要有相应的灯具、灯泡、整流器、电缆等配件的库存。
11、乙方要做到每个照明设施编号并都要有档案记录。
六、养护内容
1、巡查及清洗:
对养护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有关灯杆、灯罩、设备表面半年清洗一次,及时清除灯柱乱张贴;
2、喷漆翻新:
灯杆、箱体及其他影响观瞻的设备表面喷漆每年年末一次;
3、设备设施维护检测:
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春、秋两季定期常规检查电缆、灯具、箱变各一次,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常规检查电缆、灯具(不包括箱变)共四次;电缆每年绝缘测试一次;箱变预防性检测每年一次;
4、日常维护:含灯杆、灯具、光源、电子整流器、控制柜、照明节能设施、高低压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线电缆(含电缆管道)、路灯监控室内设备及其他电气设施维护、损坏更换及被盗修复;
5、不包括箱变内电气原件、无线控制终端、太阳能路灯电板及电池自然损坏的设备材料费。
七、维修要求
1.产品初验: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 乙方安装调试后,在的日期内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为止。
3、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 2 年,保修期从 验收合格 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 天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且应按甲方的要求,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承担的养护内容,及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有关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安排好下属人员的住宿和教育管理工作。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乙方员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停止工作,甲方有权按损失程度扣减养护费, 并按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无故停工累计达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货物安装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除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使合同解除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如验收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竣工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延期竣工56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十、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中标价的5% (人民币),收受人为 ,期限至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2)提交时间:中标后签订合同前。
(3)返还方式: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无息)。
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十二、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产品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下列关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服务承诺;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十四 本合同一式份,交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后,采购中心留存 叁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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