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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装修合同样本

翠梅分享

  装修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标准装修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标准装修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标准装修合同范文一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1《装饰及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 工期: 自2015年5月12日开工,至2015年9月7日竣工。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68000__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8000元订金。

  (2)第二次 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剩余部分,合计50000元。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假冒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工程保修

  1.橱柜、衣柜、卫生间墙、地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项目保修期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等隐蔽工程项目保修期为十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2.甲方自行提供的装饰材料设备的保修,由甲方自行负责。

  3.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七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对施工项目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两次维修还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负责更换,不能更换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有关安全施工的约定

  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装修合同范文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京摩卡儿童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 工程地点: 万达广场A座1471室

  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室内设计及装修:地面背景墙 石膏墙等

  2.2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小写)人民币: 500000(大写)人民币: 500000

  3.1合同价款由包发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3.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3 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成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3.4 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

  3.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6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7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8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4、 质量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

  5、 工期

  5.1 开工日期: 2015年10月20 ,竣工日期:2015年11月30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雨天均包含在内)。

  5.2 如遇到以下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6、发包人责任

  6.1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4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7、 承包人责任

  7.1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

  7.2 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

  7.3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4 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承包人不得损坏 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 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5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 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7.6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7.7 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承包人须对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

  7.8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

  7.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8.2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 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 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9、设计变更

  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9.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

  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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