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村公路承包合同样本(2)
通村公路承包合同范文篇三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大万路大地湾至天台村段改建工程
二、工程地点:凤鸣乡凤鸣村、天台村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四、项目主管单位: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五、承包范围和内容:原3.5米宽改建成4.5米宽,路面为18厘米C30混凝土。
六、建设规模:公路全长3.476公里,行车道宽度4.5米。
七、工程造价:117.73万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柒仟叁佰元整)。
八、质量标准:合格。
九、工期: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程总日历工期123天。
十、工程质量保证期:贰年。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图纸
一、图纸:发包方提供。
二、技术标准: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 职称:
2、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成本、进度、安全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发包方主要工作:
⑴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管线拆迁及施工中的有关协调配合工作。 ⑵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⑶负责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⑷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方负责,若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书面报经发包方同意。
2、现场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保证每天到工地,负责全过程质量管理。
3、承包方主要工作:
⑴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⑵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若确需更改的,必须书面报经发包方同意。
⑶若需增加工程量,必须提前告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获得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对所增加的工程量由承包方自已承担所有费用。
⑷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并报送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⑸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⑹主要原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
⑺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方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⑻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⑼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承担临时租用场地的租金及各种补偿费。
⑽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包方装备险和承包方职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方必须投保。保险由承包方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和办理,保险费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承包方未投保上述保险,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⑾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方交纳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并无违约行为,发包方全部退还。
⑿负责所施工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价款
1、本工程采用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原则上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2、工程原则不作变更,确需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按预算评审单价计算;没有进行预算评审的单价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单价。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方和区级相关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工程决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4、工程预算评审单价附后,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以区审计局决算审计为准。按4:3:3的比例支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在当年农历春节前支付合同价款的40%;第二次付款是在第二年的农历春节前,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第三次付款是在第三年的农历春节前,支付工程剩余款。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欠款按照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按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方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方对承包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2、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第七条:交(竣)工验收
1、承包方在工程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下通知发包方组织交(竣)工验收。发包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2、承包方在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供符合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其中原件一套)。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因发包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2、承包方违约:
⑴因承包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一条九款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发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⑵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方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方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方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并再加10%的管理费。
⑶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第九条:争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2、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报价书;
5、中标通知书;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条款;
9、图纸;
10、投标须知;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发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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