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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加工合同范本(2)

翠梅分享

第七条:交货期与延期处罚

  1、甲方与乙方首先需要确定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并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与乙方需要确定原材料、成品的验收标准。
3、甲方与乙方需要确定材料损耗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4、甲方自己提供的原材料需运入到乙方仓库。
5、甲方需将预付款汇入乙方帐户。

  6、在确定上述1-5条后,作为本次订单交期的开始日期,每次订单的具体交期,在《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由双方确认。

  7、每次订单的实际交货数量与《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订单要求数量,允许有一定的偏差,具体偏差数量的确定在《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明确。

  8、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延期交付订单产品的。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该《委托加工产品订单》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确定认可《委托加工产品订单》后,甲方签字盖章后传到乙方后,需立即支付《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不含甲方提供材料的总金额 30 %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款后的情况之下,安排组织生产。

  2、有需要乙方代为采购甲方专用原材料的,甲方还需要将材料款、制版费用等相关款项全部汇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款后安排组织生产。

  3、甲方每次提货,需要付清所提货的全部货款,预付款只有在最后一次提货时,作为货款使用。

  第九条:加工产品验收及赔付

  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和封样进行,如果不合格,甲方提供不良品样品及相关报告,经乙方认可后,甲方有权退回。甲方退回不满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并要求退款和赔偿甲方支付的检验、测试、运输等费用,或者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立即对这些产品进行补足数量、更换或退回整批产品,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材料、人工等相关损失。

  第十条:验收交货地点及运输:

  1、验收交货地点: 乙方厂区内,甲方自提。 2、经甲方确认运输费的情况之下,乙方可以代办运输。 第十一条:逾期提货

  1、乙方完成订单产品生产后,根据《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甲方的提货时间,乙方可帮甲方保管产品10天,甲方须在此期间提完货物,超过即为逾期提货,出现逾期提货情况,乙方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以甲方逾期提货产品的总金额加上乙方代购材料库存总额计算,每逾期一天,按总额的3‰偿付违约金。甲方超过3个月未提货的,且双方未达成处理协议的,乙方视为甲方放弃该订单产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处理该批产品,收回乙方应有权益。

  2、甲方如逾期提货,但根据《委托加工产品订单》中甲方的提货时间,10天以内将订单产品和乙方库存的代购材料款全部付清,甲方不需偿付违约金,但需要支付仓储费,每逾期一天,按总额的0.5‰支付。甲方超过6个月未提货的,且双方未达成处理协议的,乙方视为甲方放弃该订单产品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处理该批产品,收回乙方应有权益。
第十二条:保密制度:

  1、甲乙双方都应遵守保密制度,双方协商的所有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复制相关技术资料。

  2、乙方不能主动向甲方的客户及其他客户提供甲方在乙方加工订货和业务联系的资料,否则,乙方应赔付甲方违约金五万元。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加工产品及原材料毁灭、损失的,乙方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解决纠纷方式: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借款与馈赠:

  1.乙方工作人员私自从甲方借款、借贷,包括产品及材料的调用等,没有得到乙方书面盖章文件同意的,均属乙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乙方均不认可,甲方不得借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要求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馈赠和回扣,否则甲方甘愿接受乙方对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与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为期一年。(生效日以双方最后签字的日期计算)。在本合同期满2(两)个月内,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终止或修订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一年。

  3、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七:合同附件清单:

  1、报价单

  2、委托加工产品订单 3、委托加工产品询价单

  甲方: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承揽加工合同范文三

  定作方:

  地 址: 电话:

  承揽方:

  地 址: 电话: 履约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依照履行。

  第一条:定做合同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加工范围

  2.1本工程构件共计 / 件,含钢量约计 吨,材质为 ;

  2.2委托加工范围:承揽方包工包料,加工范围为签字图纸范围内 。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3.1合同单价:

  主桁架 元/吨(包括材料、下料、切割、拼装、焊接、抛丸除锈、喷漆),约计 吨;系杆、水平撑 元/吨(包括材料、下料、切割、对接、抛丸除锈、喷漆),约计 吨;

  3.2合同总价:共约计 元,大写人民币约计 。

  3.3双方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日内定作方需一次性支付给承揽方定金¥ 元(合同总价的 %),定金全部到达承揽方指定账户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3.4若定作方一次性提货时,必须付清所有结算价款后方可提货;若定作方分批提货时,必须在付清本批所提构件的货款后方可提货;当补充条款中有明确付款约定时,执行补充条款;

  3.5合同签订后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的定金,仅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不计入定作方分批提货时的提货款,仅在定作方最后一次提货时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计入结算;

  3.6货款需全部到达承揽方账户后方可提清货物。(货款一律以网银或电汇形式支付)

  第四条:质量要求

  4.1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签字认可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4.2承揽方根据《钢结构施工质量规范》(GB50205-2001)及《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1-2002)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构件质量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

  4.3所加工的钢构件底漆为 ,中间漆为 ,面漆为 ,漆膜总厚度 μm;

  4.4所用油漆全部由 提供。

  第五条:验收、结算方式

  5.1验收方式:钢构件出厂前3日,由承揽方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派质检人员到承揽方所在的加工车间对钢构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如定作方在此期间(钢构件出厂前3日至定作方要求发货之日)未派质检人员来厂对钢构件进行验收而要求发货,则承揽方视为此批发货构件已通过定作方验收,且验收合格,进行发货;

  5.2结算方式:钢构件结算重量均以承揽方提供的加工详图标注的构件长度的理论重量据实结算,双方约定在发货完毕前5日内结算、审核完毕,并双方签章确认;双方审核结算时,结算资料由承揽方在构件加工地提供;

  5.3结算期限:双方合同约定的钢构件全部加工完毕后,由承揽方向定作方提供书面(或电子版)的结算书,定作方应在收到结算书(包括电子版结算书)后14日内(电子版结算书以电子邮件到达定作方邮箱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核完毕,并给出结算意见;如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包括电子版文件)后,在14天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定作方完全认可承揽方提供的结算文件,双方按照此结算文件进行剩余款项的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运输方式 6.1 负责本合同加工钢构件的运输;

  第七条:图纸要求

  7.1定作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向承揽方提供满足加工要求图纸一套,并将图纸签字认可;

  7.2承揽方在对图纸进行审核后发现有异议时,必须经过定作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修改,定作方对自己提供的图纸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定作方承担;

  7.3若定作方委托承揽方设计出图时,设计费用单独结算;

  7.4定作方在深化图纸上签字确认后承揽方方可加工制作,若图纸与合同发生冲突,以合同为准;

  7.5因定作方图纸细节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耽误的时间,交货期按耽误的时间顺延。

  第八条:加工时间

  8.1定金全部到达承揽方指定账户后,且深化图纸经定作方审核确认无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全部加工完毕;

  8.2由于定作方责任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时,合同工期顺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9.2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 %(20%—60%的幅度)违约金;

  9.3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9.4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方应按每超期一天,定作方按迟提货物总价金额的1.5‰支付给承揽方作为违约金,另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

  9.5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9.6定作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9.7定作方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其他条件

  10.1最后一批构件的发货必须在定作方和承揽方双方完成结算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及支付完毕剩余款项(结算金额-定作方已支付金额)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承揽方收到定作方全部定金及图纸到位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定作方:(盖章) 承揽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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