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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承包合同格式(2)

翠梅分享

  码头承包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已取得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66号梦清园林内原上海啤酒厂酿造楼自2009年起12年的合法租赁权,并获必要的资质(行政许可)及产权人许可,于上述物业范围内经营壹号码头精品酒店会所(Pier One Boutique Hotel and Club)、西餐厅、酒吧、客房、Spa、游船码头等项目,并许可进行合作经营或转租经营;

  2、乙方已取得经营宾馆酒店必要的资质(行政许可),具有经营宾馆酒店的专长,并已在上海市××路×号成功经营××酒店×年;

  3、甲方同意,在承包期间,乙方可以用“××酒店”的字号经营甲方,但在乙方所有招牌、广告、宣传品等出现××酒店字样或品牌标识的同时,应出现“壹号码头”及英文“Pier One”的字样。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使用“××酒店”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

  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承包经营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66号梦清园林内原上海啤酒厂酿造楼部分物业,经营××酒店,并就承包合作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承包物业

  1、承包物业位于二楼、三楼,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

  2、承包物业包含的附属建筑物、固定装修物和设施设备详见附件清单。

  二、承包用途和经营项目

  1、承包物业用于经营××酒店(“营业项目”),经营项目包括××(在注册范围内)。

  2、乙方的经营应符合物业作为精品酒店会所的定位。

  三、相关证照办理

  甲方已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共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环保等资质,并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各项资质将持续有效(相应年审由甲方办理,乙方配合,年审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资质清单见附件二。

  四、承包金、保证金和费用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承包金由固定承包金和营收分成承包金两部分组成。

  1、2009年8月10日--2010年2月9日期间,每月固定承包金为人民币八万元,每月营收分成承包金以营业额分段提成方式计取,具体计算方式为:当月营业收入扣除人民币十万元所得金额可提成,其中所得金额在十五万元以内的按10%提成;所得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内的部分,按20%提成;超出部分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金额,按30%提成。

  2、2010年2月10日--2012年8月9日期间,每月固定承包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每月营收分成承包金以营业额分段提成方式计取,具体计算方式为:当月营业收入扣除人民币十万元所得金额可提成,其中所得金额在十二万元以内的按10%提成;所得金额在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内的部分,按20%提成;超出部分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金额,按30%提成。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承包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甲方收取承包金和保证金开具收款凭证。承包关系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收取的房屋承包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其他任何税项、成本费用或支出。

  5、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为8元/平方米·日,总计13600元/月。

  6、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甲方。

  7、归属于本协议项下的物业或应由乙方营业项目承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信费用、卫星电视费用、空调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从共管账户中优先支付。

  五、承包金和保证金缴付

  1、每月五日为付承包金日。乙方应在付承包金日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固定承包金,呈报上月营收并支付上月的营收分成承包金。

  2、首期固定承包金和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固定承包金前,没有交付物业的义务。

  六、营收确认

  1、乙方使用××软件系统实行自助开房、报价并自动进行客房出租记录和房态监控。

  2、双方同意以该软件系统的客房出租记录和报价为依据确认营业收入。

  3、营收金额是否预付或实付到帐,不影响营业收入的确认。

  4、不在××软件系统营收记录范围内的其他营业收入,应当计入会计账簿并确认为本协议项下服务或商品提供当月的营业收入。

  七、营收监控

  1、乙方应自开始营业日起,向甲方开放××软件系统,使甲方可以实时了解和监控乙方客房出租和营收情况。

  2、甲方及其代表可以随时对乙方的营收进行实时现场监察。

  3、甲方的财务负责人或甲方指派的具有会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查阅乙方会计账簿中有关营业收入的记载。

  4、如果发现乙方有任何一项营收没有录入××软件系统或没有计入会计账簿,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固定承包金人民币十万元的赔偿,但不可归责于乙方的除外。

  5、甲方发现乙方的营收核算有误时,有权要求乙方追溯调整。

  八、专门账户

  1、甲方应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营业项目开设一个专门的账户,该账户受甲方监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营业收入应及时缴入或划转入专门账户。该账户的印鉴设立为两个,一个为公司财务专用章,一个为企业法人代表印章,由甲、乙方分别保管。

  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有需要对外以甲方名义发文或签署合同、协议等,须先将相关文件送交甲方审阅,如确是乙方正常经营需要,并且不会对甲方造成明显不利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应予三个工作日内盖章。

  3、营业项目所需的经营支出,可以由乙方在专门账户中优先支出(但单笔金额大于5万元的,或支出后账户内余额小于10万元的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具体操作规定双方另定协议)。

  4、每月乙方从专门账户中支付了税金、固定承包金、营业额提成承包金(此两项划转甲方基本户)、营业费用、员工的薪酬福利费用,并且预留下个月固定承包金后,账户中仍有结余资金,该等结余资金归乙方所有。

  5、乙方为经营用途所需采购物品,可从专门账户中开支,乙方可将采购清单、发票和当月领用及库存清单交给甲方备案及做账。

  九、承包期间

  1、承包期间自2009年8月10 日起,至2012年8月9 日止,交付日为2009年8月5日,起承包日为2009年8月10日。

  2、如果乙方于承包期间开始后6个月内提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支付甲方50万元违约金;如果乙方于承包期间开始后12个月内提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支付甲方40万元违约金; 如果乙方于承包期间开始后12个月以上至承包期结束提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支付甲方30万元违约金。

  十、物业交付

  1、甲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将物业及附属建筑物、固定装修物和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2、交付时双方应共同查验物业及附属建筑物、固定装修物和设施设备,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

  3、乙方对物业及附属建筑物、固定装修物及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功能、使用状态等瑕疵的异议,应在交付时提出,或者,交付时无法及时发现的瑕疵,应在交付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并经双方确认后在交接单上进行记载。

  4、交接单上没有瑕疵记载的,视为完好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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