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承包合同范本(3)
5、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交纳车辆强制保养保证金300元,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车辆保养,甲方有权没收车辆强制保养保证金,并且乙方须及时重新足额交纳。如合同期间乙方严格按要求进行车辆保养,且无欠甲方款项时,合同期满,甲方将车辆强制保养保证金退回乙方。
6、根据甲方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乙方聘用司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司机职业责任保证金3000元/人,保证司机服从甲方的管理。如果乙方司机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有违章行为须罚款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须赔偿的,罚款或赔偿后,乙方必须及时补足。如无上述事项发生,合同期满时退回乙方。
7、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交纳工资社会保险保证金 元,如果乙方不按时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或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保险,甲方有权用工资社会保险保证金代为支付或购买。乙方应及时补足。如果合同期间乙方无拖欠工资和保险费现象,并且无欠甲方款项,合同期满,保证金予以退回(不计息)。
8、承包期间,车辆风险抵押金、车辆安全保证金、车辆强制保养保证金、司机职业责任保证金、工资社会保险保证金在被甲方按合同使用或没收减少后,乙方均须于使用或没收后 日内补足。如不及时交纳补足,不足额累计达到 元,或拖欠时间达到 日(每项单计,这里指一项或多项拖欠时间达到规定时间)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及所有证件的使用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9、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交纳安全互助金300元。安全互助金统筹用于甲方支付所有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派员协助处理的费用以及企业安全活动、安全奖励经费。承包期满,无论乙方承包的客车是否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含意外)事故,乙方所交纳的安全互助金均不予退还。
10、如果甲方需要购臵新车交给乙方承包,乙方须在甲方购臵新车前按新车价的20%向甲方交纳新车承包定金,按新车价的不低于40%预交风险抵押金。待新车入户后,承包定金转作承包者应交纳的车辆风险抵押金,余下的风险抵押金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缴交。如果乙方在甲方购臵新车后,不与甲方签订《客车承包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果甲方购买客车后,不与乙方签订《客车承包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保险条款
1、乙方承包车辆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破碎险、司机险、乘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卧铺车增购自然损失险。甲方视实际需要可要求乙方承包车辆增购险额或其它险种,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2、 乙方必须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交费时间前5日向甲方交纳保险费, 甲方应按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代为交纳。除上述险种外的其它险种如乙方认为有购买必要,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所增加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3、保险索赔所得优先补偿事故造成甲方的损失,余下部份归乙方。
4、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或其他当事人得不到保险赔偿,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四、安全管理规定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守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同时,乙方必须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和信誉。
2、承包期间,乙方如需聘用驾驶员,原则上在甲方内部聘请。若乙方因实际情况确需在社会或外单位聘请驾驶员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承包车辆营运驾驶员须经广东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考核批准后方可聘用。
3、乙方不得将营运客车交给无证、证件不符合或未经广东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考核批准的人员驾驶。违者,每次罚款5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及不良后果,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及当事人负责。
4、承包期间乙方及其招聘人员必须参加甲方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各种培训及会议。如无故缺席,每人次罚款50元。
5、乙方承包营运客车的随车工具、帆布、灭火器材、三角木等必须齐全有效。同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对营运客车的灭火器材进行检修,并定期更换灭火器药粉。灭火器遗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时,乙方必须重新购臵(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随时组织人员检查乙方承包客车的灭火器材,如有不合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而且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和标准配臵好。对拒不执行者,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营运客车的所有牌证照,暂停乙方承包车辆运行(停运期间,各项应缴款一律不减),直至乙方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为止。
6、在承包经营中,乙方应按甲方轮胎管理的规定安装车辆轮胎。禁止使用不符合“五同(同花纹、同厂牌、同型号、同帘线、同层级)”要求轮胎,禁止前轮装用翻新轮胎。违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7、承包期间,乙方承包的客车发生交通(含意外)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迅速通知当地交警部门以及当地兄弟站队。另外,必须尽快通知甲方调度,便于甲方及时调整班次和处理善后工作。如果乙方在承包客车发生事故后,不经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估价(或处理)而私自了结,或者肇事后逃跑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发生交通(含意外)事故,甲方派员协助处理所需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而乙方本人及其聘用司乘人员的差旅费、交警部门收取的事故罚款、事故处理费、交警的用车费、办班费、勘察费、照相费、拖车费、事故车辆的保管费、事故车辆的检测费、事故接待费及其它一切杂支均由乙方承担。交通(含意外)事故的经济损失(除去上述乙方承担费用)减去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余下损失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全部由乙方承担;余下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乙方事故责任大小由甲乙双方分摊:
(1) 无责的乙方自负10%,甲方负90%;
(2) 次责的乙方自负30%,甲方负70%;
(3) 同责的乙方和甲方各负50%;
(4) 主责的乙方自负60%,甲方负40%;
(5) 全责的乙方自负70%,甲方负30%。
本合同及《客运线路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适用另外的规定。
9、乙方必须及时缴交承包车辆肇事后交警部门收取的事故押金。如乙方确有困难,经甲方同意,可由甲方先垫交,但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归还。逾期不还,甲方按垫支款额每天5%计收利息。若因事故押金未缴或未能缴足致使交警部门扣押车辆达30天以上,作乙方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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