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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施工承包合同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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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双方协商约定:

  1、为确保施工进度,乙方每天保证有 30 工人以上在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造林合同。

  2、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阶段施工和验收,各工序完成达500亩以上可进行验收和付款,但各工序整体完成时间不能超过以上约定时间。 以上施工期限已考虑天气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需严格按施工期限进行造林施工。

  五\苗木、肥料的提供、转运和管护

  1、苗木、肥料的提供

  造林的苗木和肥料由甲方提供并统一调配。苗木、肥料的供应由乙方分别提前 7 天、 10 天写出书面申请,提报给甲方林地负责人。

  (1)、甲方可提前将苗木运至造林地附近,如果有未能及时种植的苗木,必须将苗木假植,保证苗木的成活,乙方负责苗木造林前的管理(包括淋水、适时移苗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苗木供应量:栽植苗木供应量按造林密度35株/亩供给,补苗由甲方按不超过栽植苗木供应量的10%供应,超出部分苗木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超额使用的,超额部分由乙方按 3 元/株承担苗木费用。

  (3)、肥料供应量:苗木专用基肥供应量按 克/株(即 斤/株),追肥供应量按 克/株。乙方需按量施足肥料,甲方不超额供应。如甲方因调整肥料品种而调整单株用量时,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用量施用。

  2、苗木的调运、管护

  (1)、甲方负责苗木供应到造林地点附近,由乙方验收数量和质量,乙方不验收视无条件接收。

  (2)、乙方承担苗木卸车、转运和管护等工作直到造林完毕,并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3、肥料的运输、管护

  (1)、造林基肥由甲方运到20吨以上大货车能通的地方,由乙方负责卸、装车并转运到仓库,储存、保管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给甲方寻找仓库,仓库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承担从仓库提取肥料至施肥完毕期间的肥料转运、管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3)、肥料到林地后的管理,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安排,施肥后肥料袋要当天回收,清点后全数交回甲方,缺少一个,按丢失一袋处理。乙方如盗窃、丢失、替换甲方所供肥料的,依查处数量按原价赔偿外,甲方并按肥料价格的10倍扣罚乙方工程款;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工程管理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造林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并协助解决林地纠纷问题。

  2、乙方负责办理炼山报批工作及承担其相关的一切费用。甲方派出现场监管人员进行施工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安排和指导,遵照造林技术规程,听从甲方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及时修正违约、违规行为。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中途停止工程施工,或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项目延期,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并扣除乙方所有剩余工程款,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

  3、在生产经营中应严防森林火灾。在炼山时,开设宽度为15m以上的防火带。防火带开好后,甲方以炼山主体的资格向林业站和县(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炼山申请,并及时通知乙方,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并报县(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炼山。如在炼山过程中发生跑火、过火等火灾事故,除积极组织民工进行扑救外,须立即向当地森林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甲方报告,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灾害。乙方对此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4、甲方与乙方民工之间无劳动关系,乙方为民工用人单位,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策、法规办理雇佣人员的劳动保险等事宜。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安全施工。造林施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用工、生活、安全、卫生、疾病、伤亡以及会保险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应善待自己雇请的民工,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甲方有权干预,或直接用乙方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来支付所欠的工资,如给带来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六、工程验收

  1、面积测算及验收:林地面积是指作业的坡面垂直投影面积,造林完成后由甲乙双方用GPS(卫星定位仪)实测每小班面积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勾绘测量确定。造林密度以小班为单位,随机抽样验收,原则上抽样样本为0.5亩,抽取面积占总面积0.5—1%,每小班不少于3-5个样点。造林密度(开穴密度)允许误差在±5%以内,株行距误差超过±5%的要返工。株行距误差在±5%以内的,亩株数偏少的,按实际株数折算作业面积;亩株数偏多的,以GPS或1/10000小班地形图实测作业面积为准。

  2、工序验收:施工期间,甲方对各项作业随时检查。验收结果以甲方出具的工序验收单为准。以小班为验收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乙方及时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及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拒不返工的,作无效工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工程承包期满验收:承包期满,全部工程结束后,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派员以小班为单位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测定成活率。

  工程承包期满验收在 2011年10月1 日至201 年 月 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工程款及支付

  种植工序以前的每个工序(清山、炼山,开穴,下基肥回土)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凭工序验收单,依照实际施工面积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价计算该道工序工程款后,甲方支付该道工序工程款的80%。

  种植工序完成后一个月初验乙方造林成活率,成活率≥95%以上的,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道工序80%工程款,并进行补苗达到造林成活率种植株数。验收成活率如果在85%≤成活率<95%之间,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道工序60%工程款(要求采取措施,补苗达到成活率要求种植株数)。成活率<85%的为无效工程,甲方不支付该工序工程款。经返工补苗达到种植株数(苗木乙方自备补苗费用),验收合格支付该工序余款。补苗第一次抚育、扩穴、回填土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达到成活率、抚育标准及管护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凭工序验收单,依照实际施工面积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价计算该道工序工程款后,甲方支付该道工序工程款的30%,第二次抚育、追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凭工序验收单,依照实际施工面积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价计算该道工序工程款后30%。合同期满进行工程总验收,达到各工序规定要求,付清前几道工序余款。

  乙方因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抵相应赔偿金额。

  八、不可抗力处理

  1、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责任。

  2、如遇不可抗力,各方需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因采用措施不力而使损失扩大的,责任方需赔偿对方因措施不力而造成扩大损失的部分。

  3、遭受不可抗力,需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快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视情况商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造林施工任务。若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造林任务,则甲方有权按实际超期时间以100元/天扣罚乙方工程款;若乙方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乙方按照本造林合同标的额的1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2、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如甲方两次书面或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乙方仍不予履行或履行无效果,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 甲方因自身过失未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逾期支付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因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抵相应赔偿金额。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判决,合同签订地为广西百色市。

  十一、合同文本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列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施工的1/10000小班地形图;

  甲方:百色市泽润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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