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演出场地租赁合同(2)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举办文艺活动期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场地,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进行活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单场租金价款10%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紧急抢修、抢险造成的供水、供电影响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变更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乙方单场租金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要确保乙方的场地使用权。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乙方单场租金价款20%标准支付违约金。
3.1 因违法活动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命令停止的;
3.2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3 利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3.4 被新闻媒体暴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5 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人交换场地的;
3.6 逾期2日未支付租金的;
3.7 未按照辖区公安机关和辖区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保人员的;
3.8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举办十场文艺活动的;
3.9 违反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第十条 有效期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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