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会议讲话(2)
法治建设会议讲话(三):
同志们:
2016年全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会议是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全面加强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全国卫生计生和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政府卫生计生和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十二五”时期工作,分析形势,明确思路,研究方法,统筹部署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持续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五”以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 意见》、《自治区党委贯彻〈决定〉的意见》,扎实推进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机制不断健全。一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规则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会议制度等规则程序和实施要求,建立了党组听取法制部门汇报 ,研究依法行政工作的制度。多数盟市建立实施了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二是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机制不断成熟。自治区成立了卫生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立了各有关处室局职责分工和工作报告 制度;各盟市普遍建立了法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制度,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法治工作组织领导制度不断健全、成熟。三是印发了《xx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目标,安排今后一段时期重点任务。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 》。
(二)卫生计生地方立法和卫生标准工作实现突破。一是推进卫生计生地方立法成果显著。历经全区各级卫生工作者探索、实践,颁布实施了《xx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历史性地以法制的形式建立了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牧民参合人数从无到有,达到了2015年的98%,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农牧民看不起病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推进修改《x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推行了“双独两孩”、“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家庭发展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呼和浩特市颁布《呼和浩特市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包头市颁布《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乌海市颁布《乌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二是卫生标准制定实施取得新进展。自治区组织制定了7部蒙医药标准,颁布实施6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定期清理。三是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对乳与乳制品等具有民族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立项审查。推进完成《自治区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两个年度工作任务,推进落实自治区血液中心国家第二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四是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工作不断深化。制定出台64件规范性文件,组织完成2002年以来,由自治区政府、卫生厅、计生委制定发布的113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报告 和电子备案,作出了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废止等决定。五是地方立法调研和建议有结果。自治区政府、人大采纳了修改《x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年度卫生计生地方立法以及调研监督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自治区人大组织开展了爱国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调研。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一是建立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和职责分工、前置合法性审查和发文审查流程等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等4个盟市制定实施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二是初步建立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基本规范。根据《自治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研究确定了党组和委务会议审议决策事项范围、合法性审查内容,赤峰、乌海等6个盟市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三是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程序规范。严格落实程序,进行决策主体、程序、内容方面的合法性、适当性、可行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通辽、鄂尔多斯等5个盟市建立实施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015年度共计审查18件。四是落实卫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自治区依法组织审理两起行政复议案件、应诉两起行政诉讼,并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向被申请人“以案释法”,进行了行政复议审理方法指导 ;通过2014年度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了行政许可内部程序监督。12个盟市只有1个盟市收到复议申请,已经依法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稳步推进。一是落实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和管理要求。落实自治区政府要求,印发了《卫生厅关于取消和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共承接国家下放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项目3项,分期分批调整并取消下放了14项;保留本级审批1项。各盟市建立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二是进行行政许可流程优化再造和服务指南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依法优化再造保留本级的15项行政许可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各盟市、旗县全部完成审批流程优化,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编制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并纳入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三是组织编制卫生计生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梳理、确定行政权力160项,编制完成权责清单,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基本确立。各盟市全部编制完成行政权力清单。四是组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根据自治区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5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工作方案》,实施了工作进展报告、行政权力和流程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和培训指导制度,基本确立转变政府职能制度基础。各地有序开展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鄂尔多斯等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持续落实。一是全面落实综合监督任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现全覆盖。各盟市均落实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加大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了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卫生许可项目乱收费的现象,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持证率、亮证率达到100%。自治区制定了《全区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实现全覆盖。二是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2年,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订了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量化、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三是连续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2014年至今,开展了《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等5部法律和《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12部法规落实情况督查,检查覆盖所有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计划到2017年,完成7部法律和17部法规落实情况督查,积极推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推进依法全面正确履职。
(六)“六五”普法宣传教育任务全面完成。一是印发了xx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构建了各级卫生计生普法宣传平台和阵地,加强了《xx卫生计生》杂志、门户网站、12320、12356等法治宣传阵地建设。二是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了“宪法宣传月”活动,组织参加自治区宪法法律知识竞赛。充分利用各类卫生纪念日和宣传活动卓有成效地进行大众宣传,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落实领导干部调研联系点制度,开展“三联三促一争当”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走进社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近距离向群众宣传解读卫生计生政策法规。2015年,发放宣传材料 8万多份,新闻通报47次,媒体报道35次,深入企业宣传69次、提供咨询2626人次,举办19期培训班、培训1238人。全区各地顺利完成“六五”普法任务,通过了自治区普法检查验收,群众卫生计生法制与健康知识知晓率逐年提高。
(七)卫生计生法治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一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普遍设立了法制机构,加强了人员配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专门设立了法制处、综合监督处;各盟市设立了法制监督相关科室,配备工作人员38人,其中11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81个旗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设置了法监股,配备工作人员186人,配备法律专业背景人员38人。二是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覆盖全区城乡的监督网络体系初步形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多数盟市、旗县完成了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落实房屋建设,配置快速检测和执法取证设备及车辆。三是全面展开法治学习培训,推进法治队伍建设。自治区每年举办两期全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培训,培训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负责人200余人。组织机关领导干部职工进行了依法行政实务、规范性文件管理、《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内容的培训。安排14人次参加卫生法制和标准理论、人口健康政策法规评估等12期培训班。各盟市结合实际,开展了130期次培训,共计培训4065人次。四是建立实施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加强执政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党组印发中心组和机关理论学习安排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实施意见》,把宪法法律纳入培训内容,建立党组中心组法治学习机制。2015年组织学习宪法、法律15次。各盟市普遍建立实施了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
二、科学把握卫生计生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决胜阶段。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法治xx、健康xx建设,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立足法治xx建设全局审视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等重要职责。实现卫生计生工作法治化,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推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向服务型部门转型,妥善处理好守住底线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共建共享的卫生和健康治理格局。卫生计生系统要清晰地认识到,法治工作是确保守住底线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责任更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更加自觉地用法治的眼光审视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改革的问题,强化地方立法和实施制度规范建设,为卫生计生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制度支撑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足健康xx建设战略谋划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健康是幸福之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健康中国升级为国家战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维护人民健康的坚强决心。卫生计生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健康中国战略也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作为空间和实践平台。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和光荣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法治政府建设与健康中国建设互为推动的关系,抓住健康中国、健康xx建设这一重大战略机遇,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作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维护、保障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最终目标,积极构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制度规范体系;在行政管理中,更加注重服务职能,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和日常监督执法,更加注重公民健康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职责,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制度规范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公民的健康权利。
(三)立足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大局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当前,医改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各方面体制机制性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调整的难度不断加大。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事关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极其敏感复杂。卫生计生系统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用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发展共识,通过地方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固定下来,用法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用法治方式营造发展改革环境,为改革顺利推进保驾护航;更重要的是,要用法治的办法破解发展改革的难题,通过立法搞好顶层设计,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推动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
(四)立足目标和问题导向改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
指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倒推,厘清到时间节点必须完成的任务,又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顺推,明确破解难题的途径和办法”。总结 “十二五”时期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对照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卫生计生法治建设距离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健康xx和健康中国建设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一是法治建设总体滞后于事业改革发展进程,卫生计生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具体体现在地方立法及其研究、法律实施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评估工作较为薄弱。作为重要的民生领域,相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区仅有六部卫生计生地方法规,两部政府规章;卫生计生法律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亟待以法的形式确立基本医疗卫生及其保障制度,以法治引领、推动、保障改革。二是系统上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能力仍然不足。一方面,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自治区、盟市、旗县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卫生计生法制工作人员比例不足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层层落实,卫生计生部门行政执法职责任务和现有卫生计生部门法治和监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失衡,监督队伍能力不强,保障不足的问题不容忽视。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待深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一方面,存在“放得下、接不住”的问题,各地特别是旗县级行政审批能力建设有待加强,以适应国家、自治区下放事项的审批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各级行政审批及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亟待完善和规范,特别是审批程序、标准、服务要求的确立,以确保现行审批合法规范,取消审批的相对人的行为合法合规。四是卫生计生标准制修订与宣传贯彻工作较为薄弱。总体上,我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滞后,现行标准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亟待加强。比如,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亟待加强,临床路径组织推行工作亟待加强。五是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呈现增长态势。这反映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权力运行还存在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对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全区各级卫生计生法制工作者加强法治学习、提高法治素养,尽快适应新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六是全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尚待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衔接、协同有序的制度和机制。
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既需要对照目标,突出重点,还需要针对问题,精准施策,不断提升法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统筹推进2016年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
2016年,是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序幕全面开启。卫生计生法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和各次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xx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全国、自治区法治工作会议要求,把握新形势,立足新要求,围绕大局,强化措施,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扎实推进2016年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健康xx建设贡献力量。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九项工作任务的推进和落实,同时做好2015年的“补课”工作。
(一)集中力量,全面完成三大任务。
一是着力健全和完善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夯实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制度基础,提升卫生计生法治能力和水平。自治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印发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全区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组织卫生计生系统落实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各盟市要在年底前制定完成相关实施制度,完善程序规则,并组织落实。
二是着力推进卫生计生行政权力内部权责划分和定期清理调整。自治区要在6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权力权责划分,落实到权力行使处室局及其责任岗位,建立权责清单及其行使情况定期清理、调整及其公示制度。各盟市要于9月底前完成权责清单编制和内部权责划分并公示;各旗县市区要于年底前完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清理、公布,并进行相关行政权力动态清理与调整。
三是着力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网络建设。要织牢卫生计生法治工作网络的网底,加强法治工作能力建设。年底前,各地要以旗县级卫生计生法制机构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其卫生监督协管队伍、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基础,以嘎查村村医、妇幼保健人员、计划生育助理等人员为网底,构建起基层卫生计生法治工作网络,明确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方面的具体职责,确保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卫生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服务落实到基层群众。各地争取在上半年构建好法治工作行政和监督两支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下半年法治工作任务落实有队伍保障。
(二)统筹安排,持续推进三项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9月底前,自治区印发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审批服务、被审批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各盟市要于10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旗县级要于年底前组织实施,持续规范行政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持续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要组织建立上下衔接有序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等权责清单依法动态调整管理及其公示制度,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指导各地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规范,同时强化审批程序、规范的培训,持续加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年底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完成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分析和反馈。研究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搭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建立定期总结分析的制度。
三是持续落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组织卫生计生系统落实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推行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反馈制度,督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各地要进行应对行政复议和诉讼将持续上升的准备工作,强化行政复议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和诉讼法律法规、程序规定的学习,夯实制度规则建设工作。
(三)结合实际,有序启动三项工作。
一是积极启动卫生计生地方立法。一定要把立法工作放在法治工作的首位,推进卫生计生地方立法。3月底前组织完成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年底前启动卫生计生地方立法以及实施法律制度规范现状研究,组织有关盟市和单位,成立研究组织,统筹安排相关研究工作,为提出“十三五”时期以及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奠定研究基础。积极协调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人大,提出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精神卫生等地方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建议,组织实施相关调查研究。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要以民生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地方立法研究和推进工作;三个盟要以建立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实施制度规范为重点,加强研究和推进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制定落实《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制定实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推进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自治区血液中心落实采供血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年度工作任务;筹备建立卫生计生标准化专家库。
三是启动卫生计生“七五”普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及时组织制定卫生计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制定五年的实施方案,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普法工作。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各地要强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将法治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研究部署、监督指导和舆论宣传。今年6月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全部调整完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工作例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总结评价工作制度,制定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报告反馈以及协同衔接方式,强化组织落实。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引发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落实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盟市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全面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持续加强法治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盟市、旗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要加强卫生计生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培养,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增强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勇气,充分发挥辅助科学决策、防范化解风险和法律咨询顾问的作用。自治区重点培训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法制和监督工作人员,加强宪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理论和实务培训;分析反馈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解决办法,强化“以案释法”,持续推进卫生计生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盟市至少按照自治区培训内容、时间要求,结合法治建设工作实际问题,进行反复培训,见到实效。另一方面,要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个委办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加强各级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建设,做到转思想提素质,切实将监督工作重心转变到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三大监督上来;做到转方式提质量,切实增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实际效果,提高监督效率;做到转作风提效益,切实将监督的理念转变到服务上来,维护和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逐步建立法治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以卫生计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法律法规实施制度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制定全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明确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办法,并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人民健康指标考核体系,逐步组织落实,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已将法制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规范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实施情况作为2016年考核内容,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将深入开展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调研,全面了解卫生计生依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现状,总结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对策与措施,强化针对性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
(四)强化作风和纪律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卫生计生法制工作者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思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认真落实“八项规定”要求,落实廉政承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三严三实”的要求,打造“忠诚、干净、务实、为民”的卫生计生法制工作队伍。
同志们,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团结一致,担当尽责,求真务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夯实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础,努力开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新局面,为法治xx、健康xx建设,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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