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建立与健全政府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公共行政以及官员个人任职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是责任政府构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责任政府的理念转变为现实的行动,最切实际的举动就是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报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并限期改正,需要给与责令辞职、免职或调整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在案件查处时,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不管有无谋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
八、实施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xxx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
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