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邀请函范文
邀请函是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日常应用写作文种,你知道护照邀请函是怎么样的吗?下面就让学习啦小编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护照邀请函范文。望大家采纳。
护照邀请函范文篇一
本人xx-x(护照号码或者如果他已入籍就填写他的id)邀请我的朋友xx-x(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上的地址)和他的母亲xx-x(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上的地址)于2016年5月(这个时间的填写一定要比你们前往市局提交申请表晚)来xx国旅行。
签名: 日期:
护照邀请函范文篇二
亲爱的xx:
你好!
自来我到xx工作后,很长时间没有和你见面,很是想念。脑海里时常回忆起我们在一起的快乐时光。亲爱的xx,你近来可好,家人可好,我很是牵挂。我在这里工作、生活还不错,一切顺心。这里的人们热情好客,风景秀丽。所以想邀请你xx及你的爱人xx、女儿xx来我这里游玩10天,了解这个国家的风土人情,开阔视野。更主要的我们可以见面了,好好叙旧!
来沙特的来回路费由你自行承担,在游玩期间的吃、住由我来承担,请放心。
还请见到此信后,请尽快办理相关出国手续,期待我们能早日见面。
挚友:
年 月 日
请随信附上护照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工作签证复印件,谢了。
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一、 首次申请
实行按需申请护照后,除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 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出国(境)申请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照片即可按需申请护照。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是身份证件和主 管单位按规定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二、 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
3、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三、护照的补发
1、居民持有的护照遗失,应出具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并在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
2、护照损毁的,出具原护照予以补发。
3、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五、 工作时限
对申请人首次办理护照、换发、补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和护照的签发。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护照申请、换发、补发、加注等手续的,公安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办结。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6种情形;
1、 出国奔丧;
2、 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3、 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 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6、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申办往来港澳
探亲通行证须知
一、 探亲
(一) 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 签注种类
1、 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 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 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洛办公室工 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地区探亲,签发3个多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 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 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 复印件;
3、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 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 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 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 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 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 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知交中国人民解放军 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通行证须知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末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 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 末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A、 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书的复印 件,交验原件;
B、 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C、 提交单位备案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D、 提交单位上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或20万元以上税单;
E、 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科技企业的,提 交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
4、 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末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 申请商务签注,提交一张填写完整、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村料。
其它类通行证须知
一、 其它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 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通行证须知
(一) 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亲属。
(二) 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 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际花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
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住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一、申请备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有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指,兄弟姐妹);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均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先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纳遗产税凭单。(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请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审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三、 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1、 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 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 其它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换(补)发《往来港 澳通行证》须知 07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的;
5、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1、 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
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 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3、 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4、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居民,返回内的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
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想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5、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地,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续办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居民无须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续办签注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1、 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2、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 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大陆居民申请
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一、 申请条件
1、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 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往来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往来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 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 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简称应邀前往台湾)。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极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领表处领取); 2、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一楼照相拍照)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末满16周岁除外)、户口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 交验有效人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 件;
5、 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 单位意见。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 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三、工作时限
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签发。属特殊情况急需去香港或澳门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 证件的补发、换发
(一) 证件的补发
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提交证件报失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本人声明,向原受理申请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审批补发给《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前往台湾签注。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给证件及签注。
(二) 证件换发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