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书怎么写及范文6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罚书怎么写及范文,仅供参考。
处罚书范文篇一:
泥水陈志班组:
你班组于20xx年x月x日在西二路排水工程施工中,未做到工完料尽,文明施工。且在项目部多次通知,将未用完的砖头收集至指定位置,拒不执行!造成200余块砖头被掩埋,后由项目部后勤人员于20xx年11月13日星期日捡出。 鉴于上述行为,影响恶劣!经项目部决定,对你班组处以200元罚款!如再次发生浪费材料,不执行项目部指令。将加重处罚力度!
西二路项目部
xx年x月x日
处罚书范文篇二:
员工处罚通知书
编号: 日期:
姓名: 所属部门: 职位: 所犯过失:
拖延工作上的手续或报告,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本规则及其他公司各规章制度 携带有酒气上班 委托他人打卡,或受他人委托代其打卡不检点行为 工作中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进入公司或滞留其中 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财物带出公司,或企图带出公司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 未按公司规定提交相关数据报告。 串岗或聚集闲聊 工作怠慢,经上级警告仍不改正 屡次逃避工作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大声喧哗、吵架,扰乱工作场所秩序
工作时间内玩游戏 在互联网上阅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器物、机器及其他物品损坏 工作中打私人电话(使用公司的电话或个人的手机)
工作时间内公司不能与其取得联系
公私混淆,给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时
其它不良行为:
造成后果: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员工守则第82条,第83条。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被处罚人:
备 注1、 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保存;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2、本罚单作为员工考评的依据之一。
xxx公司
处罚书范文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罚〔20xx〕001号
当事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
当事人XXX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XX月—XXX月经营XXX的“XXX”,违法所得XXX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xx年XX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20xx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XXX”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XXX件“XXX”(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XXX件劣质“XXX”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XXX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XXX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
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XXX、XXX、XXX的XXX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XXX批次的劣质农药XXX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XXX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性质属于高毒禁用成分“XXX”超标,既是劣质农药,又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已经较轻,在决定中维持倍数不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尽量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收回劣质农药的销售收入不计算违法所得。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意当事人主动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并设定了期限,以督促当事人迅速收回已经销售的农药,本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尽量将当事人收回劣质农药的时间延长至案件核实完毕之时。20xx年11月8日,本机关案件核实工作全部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对当事人收回的劣质农药进行勘验,核定数量为XXX件,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对于后续退回的农药,本机关不予认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35078.6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XXX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农药“XXX”XXX件;
2、没收违法所得135078.6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70157.20元。罚没款合计405235.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汉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