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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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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合理管理学生宿舍,确保学生安全,学校都会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如下

  一、安全管理的依据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纪律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对学生安全管理要突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妥善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服务、教育、管理三条线的主体作用。

  二、安全管理的模式

  (一)宿舍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系自我管理和学校各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要突出各系的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系级管理作用。

  (二)学校要加强对各系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各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修身教育,同时还要充分调动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预防教育和预防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常规的安全管理

  1、宿舍楼早开门时间为 6:00,晚关门时间为 21:00;早上起床时间为 6:30,晚上就寝时间为 22:00;早上检查时间为 7:10—7:30,晚上查宿时间为 21:10。

  学生要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按时熄灯、按时回到宿舍楼,按时进行内务整理和卫生清扫,按时等待检查,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

  晚归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出示相关证明。

  无故未按时起床、就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多次无故按时起床、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无故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晚归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后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禁止无故漏宿,无故漏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喝酒、打架斗殴、聚众起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的枪械(包括汽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宿舍。

  违反者,除收缴相关物品外,视其情节轻重及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禁止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以其它形式从事赌博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球等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7、禁止在寝室内饲养各种宠物。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8、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准乱扔热水瓶等玻璃制品。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起人身伤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肇事者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9、禁止小商小贩擅自进入楼内推销物品;禁止代售、推销等一切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服务活动。

  10、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角或其它学生寝室、翻窗入室或出室。

  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11、严禁学生擅自进入宿舍配电室,严禁学生擅自触摸、调试、破坏电表等用电设备。

  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肇事者承担。

  (二)防盗的安全管理

  1、严禁学生无故进入异性宿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学生晚间无故外出,有特殊情况须要请假,并做好登记。

  2、寒暑假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宿舍留宿,放假结束,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

  学生宿舍内大型、贵重物品要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核实后方可带出。

  3、学生身份识别卡、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丢失后,应及时向门卫登记并说明,以方便管理。

  4、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

  未经教学系和学校同意,学生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调换寝室造成钥匙管理混乱和宿舍被盗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

  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较坏影响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宿舍被盗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7、寝室门窗、门锁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

  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锁好房门,严禁学生转借、私配房门钥匙,钥匙丢失要及时更换门锁。

  因疏忽、过失造成寝室财物被盗者,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应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

  8、维修门窗,门锁应及时报修。

  报修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完成维修工作。

  9、 管理好个人财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寒暑假及小长假期间,学生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饭卡、手机等要随身携带。

  寝室内不能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及存折密码不能对任何人泄露,取钱时应提防他人偷窥密码。

  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被盗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10、探亲访友者,学校管理、检查人员需进入宿舍的,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同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

  (三)防火的安全管理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对学生宿舍、寝室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内吸烟。

  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电热设备和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锅)、电饭堡、电热棒、烘鞋器、大功率功放、音响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

  有违反以上规定,除没收器具外,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严禁学生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有违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5、线路、灯具、开关等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严禁学生个人擅自处理,若需修缮,学生应及时向宿舍老师报修。

  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学生本人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6、严禁损坏楼道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宿舍过道、紧急通道、楼梯口处不得停放自行车等阻碍通行的物品。

  8、一旦发生火险、火情时,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进行报告,发生大面积火情时,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及时扑救,宿舍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要组织学生有序撤离,保持道路畅通,不挤压、不堵道、不跳楼,并要迅速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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