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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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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2017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3、纪委、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人力资源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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