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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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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的;

  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 使 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 作 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第四节 修 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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