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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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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安全是什么呢?它有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学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安全管理组织基本职责

  第三条 学院教学安全管理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系部、教研室分级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各项教学安全工作负总责,系部对所属专业的各类教学及教学过程中的学生安全负责,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教学工作的安全。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教学安全工作有关制度,指导系部实施教学安全管理,检查全院教学安全工作运行情况。

  第五条 系部、教研室是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开展本系部安全教育,负责本系部实验室、实习室、实训室及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负责本系部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人身安全和工作安全。

  第三章 教学中教师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教学中教师是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教学活动要以安全第一为前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安全以及教学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院有关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 教师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范围。在自己组织的教学工作和活动范围内,在自己所辖的时间(段)和场所(区)范围内,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安全管理中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检查教学环境与条件的安全性,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中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教学事故发生。教学中涉及到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有害液体等工具或物品时,须在课前、课中和课后采取检查和检测、维护和维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各类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使用;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的工作安全或相关教学工作的环境安全时,应停止相关教学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应及时发现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异常情况,掌握教学工作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或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应对办法,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沉着应对,按照意外事故处理的应急机制,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同时按要求逐级汇报。遇到意外事故或事件时不说过激语言,不采取过激行动,避免事态扩大。

  第四章 各种课型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范围

  第十二条 室内理论课

  1.任课教师在理论课上课期间对学生安全负有责任。理论课教学学生原则上不得无故离开教室。学生迟到时,教师经批评教育后应允许学生正常上课,不得将学生滞留在教室外不管。其他课型教师对学生的迟到管理可参照执行。

  2.学生严重违犯课堂纪律,且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师批评教育仍不能保证课堂正常教学,教师可将学生带出教室,交予学生所在系处理,但不得擅自将学生逐出教室不管。其他课型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管理可参照执行。

  3.携带教具(如铁制模型、笔记本电脑、 录音机等)上课时,要提醒学生不得乱动、轻拿轻放,课间休息时,要指定学生专人保管,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室外体育课

  1.课前任课教师须检查体育器材的安全性,消除安全隐患;课中任课教师须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实施教学,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课后任课教师须归放相关器材,并将使用中器材的状况作好记录并汇报教研室,以便随时维护、维修或更换。

  2.若使用的体育器材可能造成人为伤害的,任课教师要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进行,及时避免和制止违规行为,教师不得离开教学指导现场,以免发生意外。

  3.秋冬季体育课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任课教师须加强课前准备工作,在确保身体活动量适当或足够时,方可实施教学内容。

  4.遇学生申请体育免修时,任课教师须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意见书”指导学生逐级办理免修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该生体育课时间的安排事宜由学生所在系及班主任负责。申请体育免修的具体程序:本人书面申请→医生意见(以诊断书为凭)→任课教师意见→体育教研室意见→基础部意见→班主任意见→学生所在系意见→教务处意见。

  5.遇女生特殊情况时,任课教师须要求她(们)在教学现场见习,不得放任自流,擅离教学现场。

  6.体育教研室对校内体育活动设施负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随时发现设施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杜绝因设施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7.室内体育课教学要求同理论课。

  第十四条 上机课(含多媒体教室实训课)

  1.机房是安全重地,任课教师须随时提醒、告诫和管理学生不得触碰电源开关,爱护机器。须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或步骤使用机器,现场辅导教师须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安全进行。

  2.上机课须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可两人或多人一机,轮流操作,轮流见习。原则上上机课须全班到机房,若因班级人数多或进行上机考试确需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时,任课教师须在提前布置足够课业的前提下,方可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上自习,同时由班长负责管理。

  3.上机课和在多媒体教室上实训课时,任课教师须加强管理,上、下课点名,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课间、课中“溜号”现象。

  第十五条 实验课

  1.实验课的第一教学内容为安全教育课。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具体要求等。安全教育内容须留有记录。

  2.实验(指导)教师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涉及到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有害液体等工具或物品时,须在课前采取检查和检测、课后维护和维修等有效措施,保证人身和物件安全,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的工作安全或相关实验的环境安全时不得进行相关实验。

  3.实验课是教师示范性、学生操作性较强的课程,任课教师须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进行,任课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以免发生意外。

  4.实验课须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在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配合与管理下,可几组轮流操作,同时几组轮流见习。原则上实验课须全班到实验室,若因班级人数多确需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时,任课教师须提前布置足够课业的前提下,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上自习,由班长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校内外)实习实训课

  1.实习实训课的第一教学内容为安全教育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学生须签订安全承诺书。

  2.实习实训过程中,涉及到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有害液体等工具或物品时,实习实训教师须在课前采取检查和检测、课后维护和维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件安全;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的工作安全或相关实习的环境安全时不得进行相关实习。

  3.实习实训教师除须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进行实习,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实习实训期间教师不得离开教学指导现场,以免发生意外。

  4.遇有爬高等高空作业情况时,须指导学生系好安全带(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训,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工作安全或相关实训场所的环境安全时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5.实习实训期间,实习实训教师或带队教师须对学生的出勤情况随时清点,确保所有出勤学生参与实习实训。如学生缺勤时,须及时告知所在班级班主任,学生要求请假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6.校外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前提下,须整班将学生带入实习现场,整班将学生带回校内,保证学生的安全。

  7.遇校外实习实训轮班时,带队教师对当值学生负责管理,班主任对不当值学生正常时间负责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生活动

  利用课余时间所开展的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活动主办者对此期间的参与学生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章 发生意外事故或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十八条 意外事故或事件

  1.在各种课型或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指导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自身保护不善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伤亡,或设施故障、失控而足以造成的人身损害、伤亡的意外情况。

  2.在各种课型或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因人为因素、外部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伤亡,或设施故障、失控而足以造成的人身损害、伤亡的意外情况。

  第十九条 必要程序或机制

  1.无论是人为因素、内外部原因、主客观原因,一旦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等意外情况,特别是已发生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必须即刻停止一切教学工作或活动,即刻展开人身和设施的救助工作,即刻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汇报,必要时须直接报告院长。

  2.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汇报各自分管领导并即刻展开人身和设施的救助工作,同时联系院外有关单位如医疗、公安、消防、保险等,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3.意外安全事件与事故发生现场,相关人员应本着“先救助人身、再抢救财产、后追究责任”的原则沉着应对,妥善采取必要措施处理事件和保护现场,不说过激语言,不采取过激行动,避免事态扩大。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工作场所、设备及人员要求

  2.1 进行X射线操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必须有足够厚度的屏蔽层,机房用砖核和混凝土加防护涂料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2.2 凡设计、安装、使用医院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和装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程序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3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X射线机防护合格证》,无证和证件失效者不准工作。

  3 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3.1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佩带个人剂量仪和X射线剂量检测仪。

  3.2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如:白布工作服、口罩、胶皮手套、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等,确保一月受照剂量小于0.5雷欧。3.3工作后,要做好个人清洁工作。要养成良好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等,下班及时换下防护服,并洗手、洗脸、洗澡;皮肤有伤口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3 要做好X射线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X射线设备发生故障,严禁用眼睛直接观察,应由专业人员维修。定期联系检测设备的计量。

  3.3 质保部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应尽量与职工上班时间错开。在进行X射线作业的辐射区,应悬挂警示牌及红白安全旗,设立安全监督哨,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误入辐射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操作技巧,达到操作准确敏捷,减少照射时间。

  3.4 进行X射线作业时,一旦发现有人被误照,应立即送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治疗并上报安保部,不得隐瞒事故。

  3.5 卫生所对病人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控制好焦点与人体恰当的距离及体位,尽量避开辐射敏感的器官,对儿童及孕妇严格控制x射线照射。

  3.6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定期到卫生所进行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血象检查,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氯气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生产、使用、储运氯气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等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的安全、消防和预防氯气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四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器,配备移动式吸氯和抢修器材。并建立定期监测制度,依法及时公示监测结果。氯气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五条 氯气作业场所应严格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配备有效防护用具;在操作间设置专用气防柜,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

  配备足够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应配置自救、急救药品;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自救、急救药品应定期更换。

  第六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氯气中毒的危害、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场所内设置洗眼、冲淋设备;装置高处设置风向标;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等事故处理的设施和工具。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向有关职工提供氯气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 液氯储罐不得露天布置,至少保留一台空罐作为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应装双切断阀。

  第八条 储存、管输氯气和液氯系统的储罐、泵、仪表、管道、阀门等,应按规定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液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易腐蚀的设备、电气、仪表、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位,建立定期检测检查制度,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九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杜绝违章操作。液氯中水含量不大于

  0.06%,氯气总管中氢含量不大于0.4%。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三氯化氮定期检测、排放制度,控制三氯化氮的含量。液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g/L,气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mg/kg。

  第十一条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液氯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风险识别,编制氯气分布图,确定不同单元的危险级别,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液氯的冷冻、灌装和储存系统为一级,电解槽和干燥系统为二级,其他涉氯系统为三级。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的制度;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按照直属单位、二级单位、车间三个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直属单位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二级单位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车间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四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作业人员,应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氯气作业场所的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常指挥事故处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预防氯气中毒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

  1.氯气中毒特性及预防中毒措施;

  2.氯气在作业区的分布以及重点隐患部位;

  3.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4.事故应急预案;

  5.防护用品的使用及自救、互救技能;

  6.报警仪的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管理:

  1.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必须了解并遵守本规定;

  2.外来人员进入涉及氯气场所工作时,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方书面交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预防措施、安全管理要求。承包方必须书面说明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培训证明、防护措施,并保证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发包单位培训,并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的逃生自救技能。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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