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对本小区房屋装修有的关事宜特作公约如下。
(一)报批程序规定:
1、住户应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的装修范围进行室内装修
2、业主应提前5天向物业公司申报,祥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经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二)装修管理要求
1、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
2、不得凿穿地面和房顶的水泥层。
3、不设置室外晾衣架,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4、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指定的地点。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
5、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道排出。
6、在装修施工中要采取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7、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定。
8、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水、电管线走向。
9、装饰装修时,在各供水、供热管的接头、活节、阀门、分水器位置和卫生间棚顶要设置检修口,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业户负责。
10、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7:00---12:00,下午14:00--19:00时间内进入,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三)押金及保证金
1、业主入住装修前向物业公司交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施工中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的,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罚部分乃至全部押金和保证金的处罚。
2、装修施工结束后,由物业公司派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未违反公约及物业辖区其它管理规定之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和公共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将如数退还押金和保证金。
(四)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住户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处将派人进行查验。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处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表》上验收栏内签名,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3、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的,必须照价赔偿。
4、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5、因装修施工造成外墙破坏、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五)管理权限
1、住户装修管理由所属辖区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2、任何人均无权批准超过本规定之装修行为。
3、如施工队违反本规定后,不听从物业公司的劝阻和安排,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及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市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维护市场和商户的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请您在进入装修前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装修申报登记
1、当您需对店铺进行装修作业时,必须提前办理装修申请手续,装修申请手续须商户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到运营管理中心填写《装修申请表》。
2、装修公司申请进场手续、申报装修时,装修单位须提供装修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装修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资料。
3、提供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包括:
(1)装修效果图(包括室外立面效果图);
(2)施工图系列(见附件);
(备注:其中电路施工图必须注明总用电负荷及电路系统图)
二、装修审批
1、运营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凡符合基本要求的当天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明确提出整改建议。
2、批准后,装修单位须办理以下进场施工手续:
▲签署《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装修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间;
▲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15元/证 (工本费5元,押金10元)
▲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装修电费:商户自行缴纳装修店铺电费。
▲每间商铺配备3KG灭火器不少于二具。
三、装修管理
(一)装修施工要求
1、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禁止擅自拆移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墙体、门窗)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
3、严禁拆卸、移动和损坏商铺内消防设施,装修时所刷涂料、油漆等不得污染消防设施、地面等。
4、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拆除、更改、移位任何消防设施设备。
6、未经批准严禁更换超出原设计开关的容量进行更换室内总开关,装修用电每间总负荷不得超过10千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7、装修电线电缆必须采用武汉电线电缆二厂免检产品“飞鹤牌”阻燃线
缆,照明线路、插座线路要求不低于2.5㎜2,插座线路必须进行接地保护且不低于2.5㎜2。餐饮插座电线建议用4㎜2阻燃线,空调、电火锅应独立插座,并使用4㎜2阻燃线。
8、电气线路必须使用KBG金属阻燃管铺设,线头严禁外露,电气线路各接头处必须使用金属接线盒。
9、装修施工用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环保的、符合消防要求的正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装修木质材料必须按消防规范及装饰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处理。
10、商铺吊顶可进行局部造型,但必须使用轻钢或铝质龙骨及石膏板,若需木质天花或其他装饰木板必须涂刷防火涂料,并且天花应预留不小于500㎜×500㎜的检修口若干,但所有吊顶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及空调通风口,超总面积40%吊顶的装修,烟感、温感下移至吊顶部;超50%面积吊顶的,必须将喷淋头改为下喷形式。
11、装修期间,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氧焊、煤气瓶等,如施工确实需要,须报 审批并发动火证,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2、商铺需做广告招牌(灯箱等),须书面向 提出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及平面图、效果图,经审核批准后按统一尺寸要求方可设立。
(二)装修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单位因施工所造成公共设施、他人人身财物之损毁或伤害,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2、装修施工人员须按要求配戴出入证;施工人员须与出入卡铺号相对应,不得窜铺施工作业。
3、商铺装修施工,必须按每40平方米配一只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如确需使用天那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辅助装修的,当天使用当天清离,不得在室内储放。
4、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于乱堆放、乱弃装修垃圾的,物业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由物业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单位或业主、商户承担。
5、装卸、运送物料、淤泥、废料、垃圾等,必须并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6、装修中使用电梯,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电梯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修复、赔偿等处理。
7、装修工接电、接水必须在运营管理中心指定地点,不得私自在外驳接临时用电、用水。
8、在营业时间内及正式运营区域施工,必须用彩条布等封闭围合材料进行防护遮围,避免噪音、粉尘污染环境,每日完工后,应关好室内水源及电源以免发生意外。
9、装修过程中运营管理中心、物业部人员需随时进行现场巡查,每日运营、物业部各部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视,并在《装修巡查签到表》签字,以确保装修工作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项目进行。
(三)装修施工期时间管理规定
1、装修工期一般控制在15天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延长工期手续;
2、正常施工时间: 8:00-17:30
3、如需夜间施工,当日下午16点前,须到装修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加班证》,每人一证,每证5元,当日有效。
(四)装修验收
1、装修单位需在完工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向运营中心提出验收,填写《验收审核表》。
2、由楼面经理、物业主管、安保中队长、工程班长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商铺装修项目进行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审核表》签字确定。装修单位在装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运营中心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如无违规情况,将不计息全额退还装修押金。
4、验收不合格的,由运营中心下达《装修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如三次验收不合格,将扣除全部装修押金。
5、装修商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四、违章装修处理
1、装修单位需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商铺内。施工人员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内逗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装修的,按每天100元进行处罚。
3、不得损坏顶部各项设施设备,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4、严禁在商铺内搭建暗楼、仓库等,违者责令停工并给予1000元的处罚并报消防部门处理。
5、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损坏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如有违者应照价赔偿,并对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私自动火作业的,一律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装修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清理堆放到我司指定的区域后,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房屋工程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管理,使房屋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关于房屋修缮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工程预(结)算经费控制要求
(一) 计划工程预结算
公司维修部根据领导批准的维修经费和专项维修经费计划,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或技术部门做出工程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计划经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确实需要突破预算时,必须由施工部门提交增项经费预算报告,经审核,并报公司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其工程超支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二、 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建筑安全等工程设计要求,并按行业规定提供图纸资料的标准份数,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在施工中,如确需变动工程内容或施工要求时,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并报公司领导审核。如属于设计单位责任未办理该项手续,可酌情核减设计费。设计费的取费办法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 工程施工要求
(一)施工前相关手续
1、签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协议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要深入现场,明确施工任务。
2、 施工前必须办理《维修工程任务单》(其中日常小修和瓦、木、水、电、屋漏等规定价值内小项目零星维修工程除外)。对于突发性应急抢修,或不需要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维修维护等工程,由维修部严格按要求施工或监督施工。
(二)施工过程要求
1、加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成立工程监督检查小组,或配备监督检查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数量关,确保安全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要配备人员做好施工记录,其内容如下:
(1)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规格等;
(2)工程实际工作量;
(3)隐蔽性工程施工质量及检验数据资料和有关负责人员的签字手续;
(4) 其它重要事项。
3、办理《工程补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动工程内容或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补充协议》。
四、工程验收要求
(一) 工程验收组织
由施工单位、维修部、用户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二) 办理《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上述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并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 验收提交的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2、《工程协议书》、《工程任务书》、《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
3、工程竣工图纸或工程施工方案说明及设计变更材料;
4、技术交底记录或现场施工纪录;
5、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记录;
6、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7、其它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