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还款协议书最新范文
还款计划(协议),它是一种债权."欠债还钱"就是指它是一种以偿还金钱为方式的给付行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还款协议书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个人还款协议书篇一
甲方(债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名称:
乙方(还款人):名称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归还甲方债权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债权金额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的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还款方案
1、本合同还款方案根据第一条的债权金额大小不同区分如下方案:
(1)如债权金额≤人民币_元的,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2期向甲方归还欠款;
(2)如债权金额>人民币_元的,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_期等额向甲方归还欠款。
2、一期为一个自然月,乙方应当于每自然月的最后一日前向甲
方支付当期的应付款,但第一期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月底前归还,如本合同生效之日距月底少于_天的,乙方应当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天内归还;
3、每期还款金额为还款总额(以千为单位计算约数)/还款期数。如:还款总额为___元,则每期还款金额为___元/还款期数;剩余的___元,将在最后一期全部结算给甲方。
4、乙方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归还欠款。
第三条 还款账户
乙方自动向甲方银行账户中归还欠款。如甲方变更账户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于该还款计划最后归还日期前清偿全部借款的,甲方可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还款协议书篇二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借款合同号 ,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规定借款于 年 月 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截止到 年 月 日借款人尚欠本金 元,利息 元,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具体还款事项如下: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 元及利息;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 元及利息;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 元及利息;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 元及利息;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本金 元及利息。
2、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年。
3、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4、借款人、保证人先于协议规定时间偿还贷款全部本息,本协议终止。
5、借款人、保证人如有一次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利对借款人、保证人一次性对全部借款本息进行追偿。
6、本协议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其它约定事项:
8、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个人还款协议书篇三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因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肆佰玖拾叁万五仟元,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乙方于20__年4月13日在甲方处借款一笔,金额 3000000元,期限为五年,至20__年4月30日到期。为了确保贷款如期归还,现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开立存款基本账户,并在每月结息或还款日前,保证存款账户有足额可划资金供甲方扣划用于归还乙方的到期本息。
二、乙方必须按月交清每月应付贷款利息,如逾期未交,逾期利息部分可由甲方计算复利。
三、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贷款情况,经双方商议,乙方从借款日起分期还清借款本金,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表:
乙方必须恪守信用按期履行还款计划,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甲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顺延到下月或下期归还,否则,将按逾期贷款的有关规定对超过还款计划的逾期部分以10.656‰计收贷款利息。
四、如超过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交应付利息,或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未按计划归还本金,甲方有权依法处置乙方的抵押物,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为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以及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提供业务及财务报表,如有必要,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无条件全力予以配合,如发现乙方有意逃避或阻挠甲方的检查,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民。
六、甲方必须对乙方的商业秘密及财务经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自行向外泄露。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