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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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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是否工伤是社保机构的专属权利,仲裁和法院不能干涉,这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严格划分,除非遇到极有勇气的仲裁员或法官,否则没人愿意越界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aa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 46 号,负责人:口口,职务: 行长。 委托代理人:口口, 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 236 号,负 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 00 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 [2007]803 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 认决字[2007]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 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 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 8 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 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 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 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 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其受伤 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 故认定 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 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因工作原因” 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 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 须于 3 月 2 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 8 时许口口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 间后棘骨折。

  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 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 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 原因” 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提请复议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女,土家族,XX 岁,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X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 ] 年 负责人: XX,职务: XX

  劳社月 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 XX 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 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 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XXX 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 XXXX 工作,因工作需要(XXX 年 X 月 X 日有晚 自习),须 XX 年 X 月 XX 日回 XXX, 乘车至 XXXXX,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 轿车撞倒,造成 XXX 受伤。XXX 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 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XXXX 的受伤符 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综上所述, XXX 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 ,被申请人 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 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X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 二 O 一二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 性别:女 年龄: 岁 单位: 职业: 住址:XXXXX 市 XXX 区 XXX 小区 120 幢 35 号 被申请人:XXX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XXX 年 X 月 XX 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11X 劳工伤认 326 号)具体行政行为, 向 XXXXX 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 XX 系 XXXXX 市 XX 公司职工,X 年 X 月被借调 至 XXXXX 市 XXX 区 XXXX 单位,从事 xx 岗位工作。2011 年 3 月 1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许,在 XXXX 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 事当即拨打 120 急求电话,XXXXX 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 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 中,XXXX 单位、XX 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 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 XX 于 2011 年 3 月 19 日呼吸心跳停止,3 月 28 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向 XXX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 XX 在工 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 155 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 XXX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

  理由:一是王 XX 系在 XXXX 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 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 4 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 XX 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 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 7 分,诊断为脑死亡。 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 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

  因此我认为:王 XX 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 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 XX 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 据的家更加贫困,70 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 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 5 岁。如果王 XX 在 48 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 以得到补偿。但是王 XX 没有在 48 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 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 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 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 XX 发病 155 小时之后 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 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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