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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领导讲话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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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对我国目前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新环保法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课题,这也是环境会计需要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环保法的领导讲话,仅供参考。

  新环保法领导讲话篇一:

  同志们:

  最近,国务院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温家宝强调指出: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臵。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今年,省人大会决定对全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这充分说明省委、省人大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说明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4月28日,省人大召开了全省环境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张春贤,省人大会副主任周时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徐宪平等领导同志在会议上都作了重要讲话。为此,益阳市和我市根据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方案,请大家务必遵照执行。现在,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大力提高对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既是落实环保基本国策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这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通过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为促进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物质基础。我们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省人大会也先后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规。去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今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应当说,在环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现在更重要的是执法,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坦率地承认,“十五”计划大多数指标都基本完成了,但环境指标没有完成,并指出“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当前,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环保国策意识不浓,环保法制观念不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轻长远的、整体的利益。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重视、不支持,有的甚至为执法设臵层层障碍,致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环境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要真正解决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入手。这次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无论从讲政治、讲法治、执政为民的高度,还是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贯彻执行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是显得非常必要。

  二、理清工作思路,切实明确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对象、主要内容和步骤安排:

  为了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会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并审定下发了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在具体工作中,大家一定要明确并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这次执法检查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关于“着眼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指示精神,以法律为依据,以推进工作为目的,秉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工作方法,认真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通过检查,客观实在地评价政府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发现贯彻实施环保法律、履行环保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切实改进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环保措施,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市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局、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这次执法检查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实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环保职责的情况;二是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含镉、砷、汞等重金属及COD、氨氮等污染因子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情况;三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火电厂等燃煤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和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城市建筑扬尘的防治情况;四是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重点检查炼铟废渣、铬盐废渣等危险固体废物和城镇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治理情况;五是检查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停产关闭的情况;六是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划环评和新建项目环评制度的落实情况;七是检查环保执法环境情况,重点检查环保执法是否到位、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有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法政策。

  (三)执法检查的步骤安排:这次执法检查要求很高,必须周密安排。为确保这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我们一定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上下联动,协同进行。要严格按照《沅江市人大会xx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拟定具体的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在本市范围内切实开展执法检查,并为省、地、市人大会的执法检查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阶段(从现在起到5月上旬)。

  2、调查自查阶段(5月中旬到6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办公室。市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到市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收集有关情况,掌握全市环保工作方面突出的问题和重点案例。

  3、重点抽查和审议阶段(6月下旬到8月下旬)。6月下旬,省人大会检查组将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重点抽查。8月中旬,市人大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由主任会议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交办。

  4、整改落实阶段(9月上旬到11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交办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向人大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强大合力

  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实施《十五规划》和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后,在全省开展的第一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也是今年省人大会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全省各级人大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好这次执法检查,促进全省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执法检查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本次执法检查由人大会组织实施。市人大会成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由×××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市人大会委员、市人大农环委的同志组成。执法检查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农环委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市人大农环委,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执法检查的工作合力。这次执法检查,牵涉面广,历时长,需要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大家一定要从事关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认真组织或配合搞好执法检查。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工作衔接与沟通、协作与配合,把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抓紧抓好。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执法检查的整改到位。这次执法检查,着重检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在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注重抓重大违法典型事件和案件,并要进行反复调查核实,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要进行深入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落实,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处,要一查到底,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对人大会交办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对待,研究落实办理,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结果,并通过查办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进工作。

  (四)讲究工作方法,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这次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走访人民群众、接受举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在检查过程中,要根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突出检查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注意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检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体察实情,取得实效。同时,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检查组带回来提交市人大会主任会议统一研究处理,并由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落实。

  同志们,保护环境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这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和谐××,促进全市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新环保法领导讲话篇二:

  你们好!

  我曾听过这么一个故事,池塘里有一朵百合花,它每天按两倍速度生长,如果不受限制,30天内它会覆盖整个池塘,闷死水中的其它生命形式。直到第29天,人们才意识到这个危险——因为百合花已经覆盖了大半个池塘。这时你还有几天来挽救你的池塘呢?只有一天!如果池塘好比地球,生长的百合好比发生变化的自然环境,那么,作为人类的我们将走向哪里?

  同苍穹共命运,我们与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形式共同生活在一个穹顶之下,热爱她、保护她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作为拥有环境保护执法权的我们来说,更应明确自己的使命,扛起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贯彻新法 “我们”有责》。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已相当严重,从大气来看,PM2.5已成为困扰北方城市的主要元凶,据相关统计,因大气污染使冬季发生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情况明显增加。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制约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日益严重,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形势刻不容缓。

  今年是新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对于环保执法者来说这注定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开始改变的一年。新《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历时20个月,经历4次审议,打破了“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它从政府、企业、公民三方面入手,增加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等一系列举措。

  新法赋予公权力的执法能力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依法调整各种关系。作为环保执法者一方面要强化使命意识和职业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内部管理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严三实为标准,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力度,杜绝隐性腐败,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我们同在蓝天之下,我们是保护环境的卫士,如果由于我们的疏忽没有把好关,守好岗,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重。那么,我想我们不仅对不起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更对不起子孙后代。倘若有一天天空不再蔚蓝,河流不再清澈,空气不再清新,你是否会感到害怕?恶劣的自然环境带来的不会是安逸的生活,而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我们还没有穷途末路,我们还有改正的机会,如果之前你对工作敷衍,那么,从这一刻起,请忠于职守,积极作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好人民的公仆,大自然的卫兵。

  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新法,承担起职业赋予我们的责任,齐心协力保护环境。我们头顶的天空会因我们的努力而变得更加湛蓝透亮、山会更加郁郁葱葱、河流会变得更加清澈见底,森林会鸟兽成群,大自然母亲会变得更温和、美丽,给予我们更多的恩惠。

  谢谢大家!

  新环保法领导讲话篇三:

  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xx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xx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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