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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租代购合同范本_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模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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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范文篇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与本合同附件 、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单》及出租方华港租车《随车手册》等一起成为承租方租用出租方车辆的正式有效文件。

  第一条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1、租赁标的

  出租方同意将本条第1款中约定车辆出租给承租方,合同期满,出租方确认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无任何欠款后,将租赁标的以¥ 元的价格过户给承租方,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过户时车辆已产生的违章罚款、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设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2、租金及支付

  租金:本合同租金共计¥ 元(大写: ),双方约定租金的支付形式为按(□月 □季 □年)支付,每(□月 □季 □年)租金为¥ 元(大写: )。

  首付款:首付金额共计¥ 元(大写: )。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 )。

  首月租金、首付款与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并支付。其后每月租金通过 □门店刷卡 □银行转账 □支票 的方式,应在租车每一月度届满后 5个工作日内付清下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月租金0.5%的滞纳金。

  租金包括

  ⑴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费、保险费及养路费;

  ⑵定期维护、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

  ⑶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3、里程限制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 公里/月,超里程按 元/公里计费。合同提前终止的,本条所列费用由承租方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完全履行车辆过户给承租方的,本条所列费用不再收取。

  4、违章预授权

  合同提前终止或车辆未完成过户的,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 元违章押金,在 45 天后查询无违章后不计息退还承租方。

  第二条 出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2、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运行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营,以及不得用于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2、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未过户,承租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交还车辆及随车证件,并根据《车辆交接单》确认内容进行验收。

  3、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间的车辆用油、路桥费及停车费等。

  4、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 ■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出租方收款指定账号

  收款单位: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交通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银行帐号:4430 6638 8018 0100 35264 第六条 燃油

  1、出租方将车交付承租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将车交还出租方时,出租方要求加满燃油归还。归还时如有不足,不足部分按出租方的规定收费(还车门店当地当日的燃油价加15%的服务费)。

  2、承租方在给租赁车辆加油时,必须按出租方所租赁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93# □97#加油,否则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责任由承租方完全承担。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出租方执贰份,承租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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