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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购销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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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气购销合同范文篇三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月【**】日在【**省**市】签订。

  鉴于: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由乙方销售并委托企业运输的福建进口液化天然气(LNG);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将福建、江苏等地进口液化天然气(LNG)运输并销售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福建进口液化天然气购销和运输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 “福建、江苏进口液化天然气”:指由福建莆田、江苏如东等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从国外进口的船运液化天然气。

  (2) “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自该日00:00时起至该日24:00时止的期间。

  (3) “周”:指从任何一个公历周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周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星期一为公历周的第一日。

  (4) “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

  (5) 结算月:每个公历月为结算月。

  (6) 结算日:公历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7) “时间”: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8) 标准立方米:指一个大气压下,20℃时1立方米天然气的体积。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用气数量和范围

  2.1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自20**年 ** 月**日起,至20**年 ** 月**日止。

  2.2 本合同约定的购销数量:液化天然气约 ** 吨/月。

  2.3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用气范围为:甲方产权LNG接收气化站。

  2.4所有气量的指定均按每车19.5吨的整数倍。

  第三条 标的物及质量

  3.1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福建、江苏等地进口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

  3.2 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1999)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3.3 除第3.2款约定的标准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其他气质证明。

  第四条 计划上报与确认

  4.1甲方需在月底五日前,向乙方报下月的用气计划。

  4.2甲方需提前一天,向报下一个三日用气计划。

  4.3乙方在平衡气源采购月计划后,提前二日向甲方下达月度供应计划,并由甲方确认。

  4.4乙方在平衡气源采购三日计划后,向甲方下达下一个三日供应计划,并由甲方确认。

  4.5甲方可在当日发车前临时变更当日供应计划,原则上发车后则不允许改变当日供应计划。原则上变更当日供应计划,只允许减少供应。乙方改变计划,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第五条 价格确认及调整

  5.1.价格

  5.1.1 乙方经甲方确认的价格包含以下内容:液化天然气(LNG)价格、自福建(LNG)莆田、江苏如东接收站至甲方位于****产权LNG接收站的运费。

  5.1.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采用一票制。

  5.2价格的确认

  5.2.1乙方定期向甲方发布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甲方在收到上述价格履行确认手续后,此价格将成为乙方向甲方销售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直至下次发布。

  5.2.2乙方自签定本合同后的第一次发布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为****元(人民币)/吨。

  5.2.价格调整

  5.3.1 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等情况,造成乙方实际采购成本增加,则乙方有权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

  5.3.2 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燃油价格上涨、运输行业行政性收费上涨等情况,造成乙方实际运输成本增加,则乙方有权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

  5.3.3 合同签订后,在实际运营中乙方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如气量、路况、加卸气时间、当地燃油价格、路桥费等)重新核定价格,并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进行上调或下调,甲方若对价格调整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则合同自动失效。

  第六条 付款

  6.1甲方根据甲方用气计划,采取先到货后付款方式。

  6.2 甲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气费和运费,汇款后将银行回执单以传真形式发至乙方。

  第七条 结算

  7.1 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和运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7.2 甲乙双方须密切配合,每月分三次(10日/20日及开票当日)进行结算数据核对,乙方根据核对结果和当前月的价格在结算日进行结算并开票。

  7.3 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给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寄出。

  7.4结算后,如预付款存在余额,则该余额自动转入下一周期预付款,甲方在下一周期的预付款则相应减少,如预付款与结算款之间存在差额,则甲方需在下一周期预付款中补齐差额。

  第八条 交付

  8.1 交付地点及联系人。

  8.1.1甲方指定的LNG交付地点为:

  8.1.2交付地点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手机 办公电话

  传真 / Email /

  8.2 交付分工:天然气卸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委托单位的驾驶员负责运输车辆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8.3 交付风险转移:天然气卸载时,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以装卸接口连接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4 交付气量。

  8.4.1甲方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确认接收数量,并由接收人签字、加盖卸货专用章。

  8.4.2乙方驾驶员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以确认甲方接收数量。

  第九条 计量

  9.1 按照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LNG以重量计量,单位为吨,计量工具为汽车地衡。

  9.2如每车计量差在一定范围内(LNG计量差在正负1%之内,20吨车即200公斤内,属于正常误差)双方互不追究。如每车计量差超过正负1%范围,计量值为:LNG装车设施汽车地衡计量值加上计量差大于正百分之一(+1%)分的LNG量。如每车计量差小于负1%的部分,计量值为:LNG装车设施汽车地衡计量值减去计量差大于负百分之一(-1%)部分的LNG量。

  9.3 如任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有争议,可在交接计量文件上注明争议内容。在争议解决前,甲方应先按乙方加气单上的计量值进行天然气结算。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甲方有权利向乙方索取鉴定期不超过一年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

  10.1.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上报下月期望接收的天然气计划量。

  10.1.3甲方应按乙方确认反馈的供应数量稳定、连续用气。

  10.1.4 甲方应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准备相应的备用或替代燃料。 10.1.5 甲方设备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止供气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10.1.6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卸气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天然气产品的特殊物性带来的安全需求,并为乙方运输车辆的进出、卸气提供能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

  10.1.7 自乙方LNG运输车辆到达甲方卸气站后,甲方须在4小时内完成卸气。如4小时内未能完成卸气的,每增加一小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元/小时的压撬费。

  10.1.8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0.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游气源单位出具的天然气气质报告。

  10.2.2 乙方应按确认反馈的天然气数量向甲方供气。

  10.2.3乙方上游气源单位设备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上游未能提前15天通知乙方,则乙方应在接到上游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10.2.4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气款、预付款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减少或停止对甲方的气源供应,并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5 本合同中约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0.2.6乙方应按确认反馈的天然气数量做到及时运输和交货。 10.2.7乙方车辆进行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运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10.2.8 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预付款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减少或停止对甲方的运输量,并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9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 由于甲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的限气、断气事故,责任由甲方自负。

  11.1.2 由于甲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直接损失。

  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由于乙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限气、断气事故,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合理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为避免疑义,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行为、事件和情况:

  12.1.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风暴、暴雨、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土蚀、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

  12.1.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内战、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革命、破坏或恐怖行动的严重威胁;

  12.1.3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提出不可抗力一方单独发生的罢工、闭厂或其他劳资纠纷除外);

  12.1.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

  12.1.5 上游停产或规模性减产、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交通事故引起的必经之路堵塞;

  12.1.6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包括由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中国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其任何部门或任何中国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或实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

  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暂时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2.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

  12.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合同,并相应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该期间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2.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6对于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三条 保密

  13.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条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3.2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给以下人员或机构,无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给该方主管、董事、雇员、关联机构,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人员保密;提供给对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答复司法传讯等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章):**********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乙 方(签章):**********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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