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参考阅读。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文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__________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_______________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_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_________元/月·㎡(建筑面积);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专项资金______元/月㎡(建筑面积),计_______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积),计______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_____区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 日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文二
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同意接受以下条款作为本合同上述格式条款有关条文的补充条款:
一、承诺和保证(通用)
在签署合同之前,卖方已向买方充分地解释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内容,买方充分地理解其含义,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卖方已在销售现场向买方明示了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文件、证书、重要提示及购房指引,并且就商品房项目内部及周边道路及规划情况向买方进行充分说明,不存在遗漏情况,如项目周边情况(包括不限于绿地、道路、公园、学校等)发生变化,均以政府规划为准,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对项目内部及周边规划已有充分了解,该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车辆灯光、粉尘、废气、高压线、飞机航线、铁路等周边不利因素影响。另卖方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告知项目周边所有信息,买方对以上内容知悉并认可。
二、购买人资格(通用)
买方承诺及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限购、限贷的规定,保证其符合( )市购房条件,如买方违反前述承诺和保证,一切后果损失由买方承担,且买方负责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果卖方不解除合同,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或向卖方提出任何主张,且无权以此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和补充协议。
三、对地址的补充约定(通用)
买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首部所确定的买方的住所(址)。买方保证上述地址为买方能收到买方通知(指平信、挂号信、邮政速递等)的确切地址,如有变更,买方应于变更后即时书面通知卖方,因告知地址不实或者因地址变更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出卖方以致不能收到出卖方通知的,视为买方已经收到。如买方为两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经由出卖方向买方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买方全体发出。
四、对通知义务的补充约定(通用)
卖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买方履行通知义务:
1)、卖方当面通知买方的,买方签收之日为通知到达时间;
2)、卖方按合同载明的地址向买方寄出特快专递,寄出第三日为通知到达时间;
3)、卖方将通知公告于当地报纸的,公告刊出之日即为通知到达日。
五、对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适用于按建筑面积计价)
房屋交付仅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差异处理,而不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发生何种变化。
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按下列方式处理:
(1)差异值在±1%以内(含本数),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2)差异值在±1%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买卖双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扣除1%以内的误差后)
(3)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买方不退房。当产证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3%时(不含本数),对于差异面积买方按原有单价95%计价对卖方进行补偿;当产证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3%时,对于差异面积卖方按合同单价105%计价对买方进行结算退还。(例: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00平米,单价5000元/平方米,当产证建筑面积超过103平方米时,买
方按4750元单价对差异面积对卖方补偿;当产证建筑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卖方按5250元单价对差异面积对买方结算退还)
买卖双方应在面积差异确认且收到对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差额款支付给对方;因买方延迟确认面积差异或延迟补齐面积差异款及税费导致延迟办理产权登记的,卖方不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任。
六、支付购房款和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通用)
1、任何应付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若以票据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则应当付至卖方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并仅在卖方能自由支配该已付全部款项时才视为卖方已经收到该款项。即任何以票据或汇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实际到达卖方人民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方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卖方人民币帐户的时间为买方支付的时间;与支付有关的手续费(例如因电汇而产生的手续费)及外币兑换差价等由买方承担。
2、如买方尚未付清该房屋总房价款的,不得与除贷款银行外的第三方订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内(含90日),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款项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
买方按本房地产总价的2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此款由卖方在买方已交购房款中扣除,多余的购房款(不计利息)退还给买方;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5、因买方延期付款导致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买卖合同的,卖方可直接将房产卖予合格的第三方,买方不得异议。
6、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的银行按揭款等,并以实际到达卖方指定收款帐户日期为准)前有权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并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买方对此无异议。
七、办理按揭的约定(通用)
买方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购买本房地产的,卖方仅为代买方联系按揭银行或/和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业务,并不代办按揭,且不负有保证买方成功办理按揭的责任。
买方选择卖方代为联络按揭银行办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银行按揭放款意向书后八个工作日内,与按揭银行签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买方逾期未来办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价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该物业卖给他人,违约金在买方已交款项中扣留,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不计利息)。
买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有相关的手续费、税费等由买方承担。
买方应诚信履行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额偿还每一期按揭款。因买方不按期足额偿还银行按揭款,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在卖方代买方偿还了该期银行贷款额后,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并要求买方承担卖方代买方偿还了该期银行贷款额后次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及卖方因履行担保责任所支付的全部额外费用。
八、对建筑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通用)
“建筑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卖方对该建筑结构、房型的改动而产生的变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卖方为配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对买方所购房屋作出设计变更;(2)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本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有变更的,卖方须在规划、设计变更通过审批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买方,买方不同意变更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买方逾期未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的,视为同意变更,合同继续履行。买方不同意变更又不愿意解除合同的,视为同意变更。
如上述变更是在如下情况发生,买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该商品房,卖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发生变化;
(2)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而变更的;
(3)卖方对商品房进行优化设计(如把非封闭阳台改为封闭阳台,窗户或门的开口方向、开口尺寸变化,立面设计、颜色、景观变化等;)
(4)未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
九、小区平面图的补充约定(适用于主合同要求附小区平面图的)
1、买卖双方约定,若卖方欲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应事先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买方对变更有异议的,应当在卖方向买方通讯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含第七日)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应视为买方已同意变更小区平面布局,且放弃对卖方的任何索赔。
2、小区平面布局图仅作为本期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示意图。卖方保留对尚未开发部分建筑物平面图布局的修改权。该小区平面图布局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3、对于小区平面布局,如有更改,在不影响小区绿化、采光、使用功能或考虑多数购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卖方无需征得买方同意,卖方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部分修改权及对修改的解释权。
4、因政府规划原因致使小区平面布局发生变化,卖方无需征得买方同意,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小区平面布局图中所示的小区会所、小区通往小区之外的出口、门等的位置、形态、面积等仅供参考,最终以建设完成后的实物为准,买方表示充分理解,如发生变动将不视为卖方违约。其中,小区通往小区之外的出口,如经政府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可以予以增加或调整,具体以有权部门的批准为准。
6、小区平面布局图以外的部分,以买方购买房屋和交付时的规划及建设现状为准,卖方不对总平面图以外的政府、规划、卖方或其他机构的建设做出承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卖方原因的补充约定(通用)
1、异常天气和异常地质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火灾、水灾、台风、暴雨、高温、发现文物遗址等;
2、因执行本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托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为(如戒严)或重大国事活动,国内、国际会议(如国际盛典、体育盛会)等影响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发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会灾难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战争、封锁、疫病、骚乱等;
6、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不能及时解决;
7、由于非卖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迟延而导致的延误;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建筑设计变更导致的延误;
9、因国家相关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门变化,市政机构审批变更等;
10、其他卖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遇上述情况卖方可据实予以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而不承担延期交付和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十一、关于交付房屋的补充约定(通用)
1、买方应在《入伙通知书》中通知的入伙日期( )日内(验收期限)验收房产,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满当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买方对本房产无异议,同意接收。
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买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买方自入伙届满之日起开始承担相应的房屋风险责任;不论买方是否拒收《入伙通知书》,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入伙期限内对房地产进行验收,或者以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绝收楼,均视为卖方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了买方。届时,与该房产相关之一切风险责任均转由买方承担,且买方无权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等。
2、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的,卖方根据该意见整改完毕,买方须在卖方通知验收期限5日内到现场再次进行验收,买方逾期未验收的,则视为该房产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给买方。整改完毕买卖双方对整改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则以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意见为准。
3、 除非该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情况外,在房屋通过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该房屋的装修或者设备未完全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其他非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均不影响该房屋的验收交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延迟收房或者拒绝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卖方的装修和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及其他非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的,由卖方按合同的规定承担修复的责任,卖方无须向买方支付补偿和赔偿。
4、买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过30日的,则从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向卖方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买方逾期收房或因买方原因卖方拒绝交房的,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届满日起,开始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和费用转由买方承担,因此造成卖方损失和给卖方造成的其他费用,也由买方承担。
5、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不论因何种原因买方未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的,视为买方对卖方赠送的该房屋装修已验收并且对质量无异议(如有赠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或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许可范围内的瑕疵(如不影响房屋结构的粉刷层裂缝等),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在买卖双方所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时,买方仍未付清该房屋的总价款的,卖方有权选择拒绝向买方交房。在此情况下,买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卖方并不因此向买方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如卖方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买方仍无理拒绝接受该房屋的,则视为卖方已完成房屋交付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原因致使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该房产,卖方可将商品房钥匙放于物业管理机构,视为卖方依预售合同办理交付,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自行向物业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8、买方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房的,须持有( )市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书面鉴定意见,且在该书面意见签发15日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买方放弃该权利。买方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的 90 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计利息),并按本房地产买方已付购房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不再另行补偿买方其他损失。
十二、对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通用)
交付期限届满时未达交付条件、标准的,买方同意给予卖方叁个月的交付宽限期,宽限期内买方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在交付宽限期满后因卖方原因仍然无法交付房产的,卖方按月向买方支付已收本房地产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延期交付超过一年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方已付的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本房地产买方已付购房款的百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不再另行补偿买方其他损失。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月向买方支付已收本房地产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无论买方是否解约,卖方因交房迟延所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买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对税费的补充约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由买方承担的有关税费,按现行标准由卖方代为(预)收取的,按办件时当时相关规定缴纳;最终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对产权证办理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通用)
1、买卖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按如下方式办理:
1)、买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买方自行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卖方负责在买方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买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方应委托贷款机构或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代为办理,卖方负责在买方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