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格式(2)
3、甲方应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全款或首付款到位后,甲方在七日内拒不到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承担总房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损失。逾期15日,视同甲方提出不卖,甲方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4、房屋交接前发生的(1)水(2)电(3)煤气(4)有线电视、数字电视(5)电话(6)包烧、物业管理费、房费(包括由于欠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由甲方结算。如果不能及时缴清有关欠费,甲方愿意在取得全额房款同时,将与欠费相等的保证金存放于丙方处,待甲方将欠费激清后凭激费发票取回保证金,若无法缴清欠费,甲方将以保证金冲抵欠费并授权丙方将保证金转付乙方(保证金不足冲抵欠费的部分,由甲方按实补足金额)。
5、甲方产权取得为(1)交易□(2)赠予□(3)继承□(4)初始登记□(5)其他所得□
注明:如因赠予或继承所得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保证屋内装修、固定设施与看房时状况一致,完好无损。保证赠送物品没有缺失,如有毁损或缺失,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7、双方交易确认,甲方得到全部房款同时,交接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注明:甲乙双方不通过丙方而自行交付房款、自行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自行办理房屋交接,出现任何纠纷与丙方无关,由甲乙双方自行负责,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出具的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及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额交付房款,同时提交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如乙方在七日内拒不到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应按日承担总房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损失。逾期超过15日,视同乙方不买,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选择贷款交易,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贷款交易,乙方需按现金交易方式执行。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丙方权利义务
1、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
2、丙方带领双方到房产交易所,正式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及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如因丙方原因逾期一日,丙方需赔偿甲乙双方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因相关办理部门原因或甲乙双方原因影响办件进程,办件时间自动向后顺延,若因甲方或乙方不配合而导致手续延迟与丙方无关。
3、如甲乙双方有违约行为,丙方有义务协助无错方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 4、丙方有义务进行纳税指导。 七、费用责任
1、本次交易是否办理委托公证由双方协商,如需公证,费用由
2、办理交易需交纳税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如房产交易未终结前,政府另行征收其他税费按政府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如有争议至诉讼时,甲乙双方可到本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合同对其配偶、财产共有人和法定受益人及代理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屋交接完毕自动作废。
补充协议:
甲方: 丙方:
总店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办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三
(卖方)甲方:兰海 性别:男 联系电话:18908501123 身份证号:520102196807186617 住址:贵阳兴隆巷7号1单元附13号
(买方)乙方:成学锋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985566978 身份证号:520102196306137016 住址:宝山南路312号3栋2单元附12号
(居间方)丙方:贵阳智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13号房地产大厦8楼
经办人:周胜建 联系电话:5810034 2237401 13639147329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以下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如下买卖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街、巷、道)宝安松景阁8栋3单元1层1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产权证号:010140848,建筑面积,乙方已对甲方的房屋进行充分了解,自愿购买;
第二条:房屋出售金额:
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65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以套计算,过户时若面积出现差异,三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备注:
第三条:定金支付: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定金¥200000.00元整,大写:人币币贰拾万元整,届时定金冲抵房款;
第四条:房款支付方式:以分期付示方式支付:
1、分期付款:即乙方应于¥2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乙方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第二期房款¥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款剩余10万元由乙方在过户之日交付甲方。 第五条: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交纳二期款项后三日内将上述房屋正式移交给乙方,房屋移交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房屋移交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如水、电、气、物管等使用费由甲方负责交清。若未能交清,则甲方同意丙方从应付房款中暂扣壹万元作为押金,在相关费用结清时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因甲方行为造成交易过户登记延误并使乙方或丙方遭受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并征得其共有人同意,不存在产权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若由此给乙方、丙方或其他人带来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以各种原因毁约不卖,甲方应在违约之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甲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收房款的,甲方按已收房款的30%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乙方违约不买的,则定金不退,乙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付房款的,甲方退还乙方70%房款,乙方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房款的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给付上述房价的0.1%作为违约金。
3、丙方在收齐双方相关资料及代收税费后,因丙方原因失误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的,逾期按已收拥金的0.5%支付违约金。
1、中介费先付伍仟元,余款壹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由乙方支付);
2、由于乙方坚持不由丙方收甲方产权证、土地证件,所以乙方支付甲方预付款,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责任。
3、乙方支付壹万伍仟元中介费给丙方,作为丙方中介居间费。
4、税费:丙方在国家宏观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高于陆万元(60000.00)据实交纳,超过则由丙方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甲方收到全部房款,乙方领取到产权证和丙方收齐全部佣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注:手工填写部分也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经纪人:
签约地点: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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