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买卖合同(2)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15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中国政府(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黄海石油公司(公章)
2012年4月7日订
石油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原油买卖合同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
1.1 品名:原油
1.2 型号、规格: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原油符合SY7513 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3 数量
3.1 数量:万吨。
4 价款及支付
4.1 价款构成
4.1.1 油款
单价:
总价:
4.1.2运杂费:
包括:
4.2 合同总金额(油款+运杂费)(含税价)
4.3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原油货款、运杂费、铁路代垫运费以同城支票、异地电汇或统一内部划转方式,汇入出卖人指定的账户。当月货款当月结清,月末不欠款。
具体结算办法:
收款人名称:
4.4 出卖人按实际交付油量向买受人开具油款增值税发票及提供相关单据。
5 交付
5.1 原油交付选择以下方式:
5.1.1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通过输油管道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
5.1.2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代办铁路运输方式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承担相关运杂费及代垫运费。
5.1.3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大罐交接方式向买受人交付,由买受人自行组织运输并承担相关杂费。
5.2 原油交付点:5.3 交割完成后,出卖人即完成交付义务。
5.4 出卖人以其计量器具上的读数作为向买受人交付原油的数量依据。
5.5 出卖人应提前向买受人通知将要交付的原油数量。
5.6 如买受人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油托运后,需变更到站或改变收货人,买受人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6 计量交接
6.1 计量交接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计量交接由出卖人操作,买受人现场监督、验收,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6.2 本合同签定后,买受人与签定原油计量交接及安全运行协议。 7 合同变更与解除
7.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7.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2.2 一方违约,致使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2.3 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
7.2.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7.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出卖人交付的原油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原油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8.2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应向买受人支付没有履约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但非因出卖人责任除外。
8.3 买受人未按期接货,应向出卖人支付没有履约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8.4 买受人未按期付款,出卖人有权随时停供或限供原油。
8.5 货物到达后,买受人未及时组织接卸,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6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9 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9.3 因政府行为、上级部门或铁路运输环节等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可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免除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10 争议解决方式
10.1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 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1 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 本合同一式份,出卖人执份,买受人执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合同专用章)
住所: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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