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格式(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文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名称
第1条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第3条 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
注册资本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U.S.D.___________(大写______)美元,实收资本为U.S.D.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美元。
股权分配
第5条 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
董事会
第6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7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第8条 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略)
第9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11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
甲、乙方的责任
第12条 乙方负责开辟_________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
凡取得___________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第13条 甲方应介绍推荐_____________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_________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
会计与审计
第14条 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1会计年度将于____年__月__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别记帐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
(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
(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_________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___%的款额授予超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14条(2)办法予以分配。
(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15条 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批准。
第16条 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办公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17条 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20天内予以解决。
第18条 公司文件、会计帐目和财务情况表用中、英文为工作文字。
生效、期限与终止
第19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20条 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21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以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协议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第22条 本协议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23条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止协议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24条 协议期满,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第25条 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
清算
第26条 公司协议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结束,宣布公司解散。
第27条 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筹建工作
第28条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应于第30个日历日17时前将投资的50%资金金额汇入_________银行的公司帐户,而余下的总金额之50%应于90个日历日17时前汇入上述银行的公司帐户。
第29条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方提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召开第一次董事会。
第30条 董事会成立后,按协议推荐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工作日程表并聘请工作人员。
适用的法律及仲裁
第31条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仲裁,均以_______法律为准。
第32条 合资的双方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执,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30天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可经甲方与乙方的任一方推荐第三方进行调解。
第33条 若调解于30天内仍无法解决时,其争执由仲裁作最终裁决。
第34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或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支付。不可抗力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凡属下述情况,将不视为该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35条 任一方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或几个相结合的事件引起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36条 在第35条所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方对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各种因素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与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第37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早通知公司的另一方,通过友好协商,继续执行本协议。协议文字和工作语言
第38条 本协议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9条 双方同意以汉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通知
第40条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电报、电传应按下列地址发出并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传/电报:_________ 电传/电报: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文本
第41条 本合同英文及中文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公司存档备查一份。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见证人 见证人
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文三
第一章
中国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和 国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企业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 方: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 务:
国 籍:
乙 方: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法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大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大连 有限公司
总 则 合同各方
外文名称:Dalian Co., Ltd.
公司的法定地址:大连高新技术园区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不断增强本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年经营规模:年产值 万元。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投资各方在境内外贷款解决。
第十条 出资方式
甲方:以相当于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出资(按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中价计算),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万美元现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并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由投资各方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清。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期间内,合营各方都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合营任何一方如果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自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享有不低于向第三方转让的优惠条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办理为设立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
3、协助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4、协助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6、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
2、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代理销售公司产品;
3、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以下事项,只有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 1、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终止或解散公司;
3、增加合营注册资本、资产抵押、合营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4、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的薪金由委派方承担。 与举行董事会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产品, %在中国境外市场上销售, %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九条 合营初期乙方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负责代理公司 %产品的外销任务。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最低不得少于15%。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记、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实施当年会计报告和账本的审查、稽核。该审计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经事先通知总经理后,合营各方都可自费聘请中外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账单、记录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一章 外汇平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下列优先次序使用外汇:
1、进口必需的原材料和设备;
2、乙方的利润分成。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应共同努力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
1、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消耗,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在向中国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外汇计价和结算。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度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业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与代表职工权益的公司工会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在适当情况下,公司也可与其职工个别订立雇佣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差旅费标准等事项,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合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各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公司应在合营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
第十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合营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延期;
2、由于本合同第十七章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其后果造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达12个月者。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构成本合同第十六章所指的违约,且自收到合营他方书面通知后90天内不能予以有效补救,致使公司不能继续经营者;
4、公司连续五年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5、公司不能达到其主要经营目标又无发展前途;
在本条第2、4、5、款情况下,应经董事会一致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在本条第3款情况下,守约方除向违约方索赔外,有权报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终止后,董事会应立即制定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一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按照公司账面价值即资产的账面价值减除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基本原则提出财产作价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八条 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债权、债务按双方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终止后,合营各方均有权继续使用公司开发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缴付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违约方须按应缴出资额3%向守约方缴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9%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如果合营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合营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营他方未采取措施以致该损失扩大者,该方即无权就其所受到的扩大的实际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如果属合营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应由违约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合营一方立即电报通知合营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的保险公司规定,由于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合营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合营任何一方已经根据本条款向合营他方作出争议存在的书面通知后,协商仍不能解决,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 文 字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并以此文字为准。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审批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营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二OO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在大连签字。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签字:
签字: 二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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