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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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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那么签订联保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联保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联保借款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

  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 保证人(联保小组成员): 保证人(非联保小组成员): 贷款人:

  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资金贷款,贷款人同

  意发放。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联保借款是指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

  按照联保协议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向作为借款人的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由联保小组所有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作为非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以下第______种方式

  (一)本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联保小组各借款人具体借款金额,用途见下表: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 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 月_____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最高______(余额/发生额)贷款,最高额贷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联保小组各借款人具体为最高贷款额度,用途见下表;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最高额贷款限度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额限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

  本合同所称的最高余额贷款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贷款额限度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任一时点均不得超过约定最高贷款额限度。

  本合同所称的最高发生额贷款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贷款额限度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二、利息计付

  (一)贷款利率为____(月/年)利率,为以下第_____种;

  1.固定利率,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_______(上浮/下调)_____%(本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______,执行利率______),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调整基准利率后,新基准利率正式施行当日。(2)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_____(月/季/年)起调整。(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按__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人应将当期利息足额汇入其在贷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由贷款人从该账户直接收取。

  (三)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四)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指银行同业公认或通常实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时,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三、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还款。

  (一)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二)按期结息,到期还本。如借款本金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三)分期付款的,按_____(季/每*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期末月的______

  (20日/借款对应日)。如无借款对应日,以还款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

  2.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借款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如需展期,应提前向贷款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五)本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二)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三) 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表、报及所有开户社(行)、帐号和其他资料;

  (四) 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为自身其他债务或他人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利用本合同借款进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资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不得恶意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合同下债务。

  (七)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八)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资产处分、重大关联交易、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对外投资及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须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九)发生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或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须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的债权保全措施。

  (十)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修、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事实行为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房屋登记费等国家有专门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但因非贷款人的原因除外。

  (二)有权了解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对借款人、保证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借款人、保证人应按合同支付的款项,有权(商请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从借款人、保证人的任何帐户直接划收(借款人、保证人特别声明:贷款人向任何金融机构、单位划收借款人、保证人任何账户的资金都代表借款人本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单位支取借款人的资金,贷款人和任何金融机构、单位不需再获取借款人、保证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代为清偿。

  (五)按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对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承诺:

  (一)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共同对本合同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仅对约定的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具体保证担保金额如下: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为借款人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为借款人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为借款人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或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且保证人继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展期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收入、资产证明或财务报表,以及所有开户社(行)、账户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七、保证人不得恶意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保证责任。

  八、为自身其他债务或他人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如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九、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资产处分、重大关联交易、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对外投资及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十、发生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产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须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十一、不论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任何用途,保证人均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当发生借款人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十三、贷款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四、对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商请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从保证人的任何帐户直接划收。

  第五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

  间届满、以及贷款人依国家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保证人不违法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借款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四、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下的债务,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本金、利息、罚息或相关费用等;

  (一) 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 借款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和解。

  (三) 借款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 借款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五) 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六) 其他严重影响债券实现的情形。

  二、 借款人、保证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名称及资本变更、及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

  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本合同 (是/否)适用本条以下约定:

  一、本合同贷款资金支付选择以下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帐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资金支付具体方式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贷款支付申请(委托)书》为准。

  二、借款人应按_____(月/季)向贷款人报告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商务合同等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三、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采用贷款人受托

  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支付申请、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追加担保∕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改变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的条件和方式∕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八条 贷后资金监管

  根据监管部门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本合同____(是/否)适用本条以下约定: 借款人必须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资金账户,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借款人以本合同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来往应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违约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计收利息,或按 (日/月/年利率) 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二)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利息,或按 (日或率或年利率) 计收利息。(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计算利息。

  (三)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如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四、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其期限纠正∕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对违约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债务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进行信贷制裁∕向有关部门单位及金融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二、借款人、保证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事项,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三、借款人、保证人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在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按原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无论收到与否都自愿认可已收到通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然履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贷款人已对本

  合同条款进行详尽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面充分理解。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如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是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

  四、借款人、保证人保证具有独立或经营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应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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