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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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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服务协议范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合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以及适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推荐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甲方资本市场运作提供一揽子服务;

  (二)乙方是合法设立并存续的证券公司,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及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保荐与承销业务资格。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同意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甲方资本市场运作提供一揽子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及持续督导

  第一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业务规则、挂牌申请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指导。

  (二)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作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应与乙方的督导人员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

  (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七)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职责。

  (二)依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四)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的联络人,须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五)乙方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服务具体内容以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监管要求签署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的协议确定。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资本市场运作进度及监管要求另行签订。

  第二章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及主承销

  第四条 如甲方未来符合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拟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甲方将选择聘请乙方担任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保荐服务及主承销服务具体内容以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签署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协议确定。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资本市场运作进度及监管要求另行签订。

  第五条 如果甲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拟进行并购、重组等业务,将选择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服务具体内容以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监管要求签署的协议确定。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第七条 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在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第四章 费用

  第九条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及持续督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费用支付额度

  (1)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

  (2)甲方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制作费、挂牌需支付给工商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乙方在甲方工作场所开展工作时的食宿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持续督导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年。挂牌后持续督导期间,乙方在甲方工作场所开展工作时的食宿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支付方式

  (1)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甲方的挂牌申报材料经乙方制作完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并获得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3)乙方协助甲方实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甲方应在挂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4)甲方在实现挂牌后,须于每年的公历1月10日前支付当年的持续督导费人民币【 】万元。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条 若未来甲方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甲方聘请乙方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保荐协议和主承销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如果甲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拟进行并购、重组等业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如因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及乙方各执叁份。陆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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