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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_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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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2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3车辆在本车场出险后,凭车辆保险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出险的证明材料;

  5.4遵守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5.5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5.6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车位,合理停放车辆;

  5.7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设备、设施;

  5.8保证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证车辆停入车位时不骑线、压线、越线或进行其他不合理停放或不按特殊情况下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

  5.9保证车、证、卡相符,如需更换车辆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换车证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车辆进入本停车场;

  5.10提供车辆真实资料,并为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5.11车位管理采取一车一证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使用,如被发现,甲方将予以没收,对于乙方借出证卡或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其他事项:

  6.1本车位如被他人车辆占用,甲方应为乙方安排替代车位,并及时通知该车车主将车辆移出本车位;

  6.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按协议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车位的管理责任。并有权拒绝乙方车辆使用本停车场;

  6.3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车证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面;

  6.4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是按北京市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停车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交通标识、施划停车线、车位号。任何用户不得随意搭建构筑物或施划标识。否则甲方有权利拆除而无需担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6.5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如因维修甲方需暂时占用乙方车位时,甲方应安排临时替代车位用于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车场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借口阻挠或要求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因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6不论乙方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须就其车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额支付当年管理服务费;

  6.7乙方出租车位时,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6.8乙方转让车位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各项费用;

  6.9乙方出租、转让本车位时,应至少提前10日通知甲方,乙方应遵守有关政府规定,有义务保证承租方、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及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6.10乙方在采取出卖等方式处置所拥有的车位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并应持有政府房管部门批准的有效合同或协议于30日内到甲方处备案。否则该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支付义务;

  6.11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乙方转让车位产权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车位所有权同时过户;

  6.12乙方如违反以上甲方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13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之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同意,《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地下停车场收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7.1管理服务费价格: 元/年·辆;

  7.2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按年计费交纳;

  7.3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则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为:在本小区各楼宇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和各楼宇一层大厅布告栏内张贴《调整停车场管理服务费用通知》,张贴七日。乙方应在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新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如乙方按时足额交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如乙方不按时交纳及或不足额交纳该费用,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交回停车证等停车手续,结清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自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之次日起,不再承担乙方车辆和

  车位的管理责任;

  8.管理责任

  8.1因甲方管理不善,使乙方车辆在本地下停车场中被盗丢失,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8.2因乙方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他人车辆被刮、碰或损坏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给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亦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8.3乙方车辆内存放可燃、可爆、腐蚀物等,造成自己车辆损坏,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如给他人车辆及或给本停车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4 乙方车辆要求甲方保证不被损坏的,须另行交纳甲方管理费_____元/月·辆。

  9.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1.1双方协商一致;

  11.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11.3甲方明显怠于行使管理责任的;

  11.4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的;

  11. 5本合同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如需延期,双方应另行签定合同。

  12.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2《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依据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通知》编写。

  附件:《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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