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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全总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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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全总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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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简单范本

房地产开发全总包合同1

甲方 (发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 先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背景: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设立的 公司,甲方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 ) 号《关于同意建设“A”商品房项目的批复》;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规划局( )规选址第 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而取得 “A”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为了有利于该项目尽快开发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项目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开发的有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条款,以共同执行。

一、定义

除本合同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项目:指 “A”商品房项目。

2、本合同双方或三方或各方:指签署本合同之承发包双方或加上担保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或经对方许可的约定原因承接其债权债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日: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日。

4、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二、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 山

2、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

3、容积率为

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内(不含地下室)

5、土地用途:商品房综合开发,包括商业及住宅(别墅)。

6、项目尚未缴交土地价款与配套费。

三、承包经营权

1、甲方将项目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对项目的承包采取由乙方按承包金包干、超额留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乙方承包经营后取得利润高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享有;项目承包经营利润低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2、承包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发经营完成止。

前款所称的“开发经营完成”是指项目完成销售并收回全部销售款项或虽未完成销售但税务机关已经对项目经营情况进行会算,房产交付完毕、www.fdcew.com办妥产权登记所需的手续、物业管理移交完毕,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

3、在承包期间,由乙方负责项目的策划、报批、设计、招标、施工、售楼等全部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乙方还有权以项目对外融资。甲方不得干涉影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开发活动。

四、乙方之承包金和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本项目承包金为 亿元(大写: 亿元)。但是,如果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股权转让得以进行,则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承包金等额转化为股权转让款,且乙方另外增加支付 万元,即股权转让款总额为 亿元(大写: 千万元)。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要求乙方向其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双方初步估定项目土地价款为 万元、配套费为 万元,共计 万元(大写: 万元),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按有关单位要求的时间从承包金(或股权转让款)中扣付。

; 若应缴纳的配套费超过 万元,则超出 万元至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继续履行;若应缴纳的土地价款超过 万元,则超出部分也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继续履行。该些款项由乙方垫付后,从应付甲方的前期承包金(或股权转让款)中先行全额扣减。

若应缴纳的配套费超过 万元,则乙方享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超出 万元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若项目存在尚未支付完毕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其相应的滞纳金、罚金等,则仍应由甲方继续负责承担。

3、上述土地价款、配套费的发票和乙方承包期间的全部支出发票一并供乙方作入项目经营开发的成本帐。若上述土地价款、配套费总额超过 万元,则由甲方承担的超过 万元部分所对应产生的因多交土地价款与配套费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乙方补偿给甲方。

4、除上述土地价款、配套费 万元(大写: 千万元)外,剩余承包金 万元(若是股权转让款,则为 万元),从乙方取得项目销售许可证之日(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起按每月支付 万元的标准在 个月内付清 万元,余额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会算后15日内付清。

乙方支付的承包金付至甲方名下的银行帐户,由甲方自行处理。

5、本项目的营业税由乙方承担,甲方因获取承包金(或丙方因获取股权转让款)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或丙方)承担。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应由甲方负责承担的费用、事项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与该项目有关的以下费用、事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等一切事项;

(2)负责承担项目所需的一切开发、建设、经营等资金和税收(但不包括甲方因获取承包金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乙方承包经营后取得高于承包金部分的利润由乙方享有,并按以下方式支付:

五、双方保证及责任

(一)甲方保证及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税收、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而需承担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甲方同时保证该项目真实、合法、有效和独立完整,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收回的潜在风险;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对该项目提出权益主张;

2、保证不干扰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开发活动,而且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对项目的经营开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售房、按揭手续工作等),应乙方的要求,在需要甲方出具证明、报告或使用甲方印鉴时,须及时(两日内)且无条件提供给乙方。

3、甲方于本合同签定后,除非乙方违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的整体或者任何部分或者涉及项目的任何权利进行处分,亦不得与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签定与本合同相同或者类似的任何合同性文件。

4、保证截止至本合同签订时不存在,而且将来未经乙方同意也不会发生将该项目为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抵押或其他任何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或事实。

5、保证截止至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和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其他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行为对本合同的签署、履行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6、保证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性文件或其他债权债务。

7、保证甲方的其他经营不致影响乙方对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并不会损害乙方权益。

8、甲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权程序。

(二)乙方保证及责任:

1、保证按合同规定投入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承担项目赢盈亏及风险。

2、保证在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过程中不会作出任何损害甲方商业信誉或损害甲方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

3、项目在承包经营期间或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受,除此之外的甲方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承受。

4、乙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乙方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权程序。

六、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对甲方的财务进行审计,以示承包前后的区别。

2、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始对项目批文及印鉴(包括甲方营业执照、文件档案、验资报告、财务凭证、项目批文等资料的原件及甲方现有全部印鉴)进行共管,届时,甲、乙双方可对旧的印鉴共同销毁或作记号,以示承包前后的区别,并签署相应的备忘录。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开元支行开设基本金帐户,作为乙方承包经营项目的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专用账户交由乙方管理及使用,该帐户中的资金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为了便于甲方的监督,乙方同意由双方各持一枚银行预留印鉴共同监管该专户,但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为项目的开发建设而利用或者使用该专户的一切行为。

4、甲方董事会现有 名董事,甲方同意: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乙方指派人员出任其中的 名董事,并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申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因有关政策规定而暂时无法变更的,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经过公证的甲方现任董事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指定的人员代为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董事职权。授权委托期限与本合同承包期相同。

5、甲方同意,在项目土地权证取得后将办公场所迁移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七、股权转让或项目转让

1、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证,在甲方公司股权符合转让条件后的任何时机,乙方有权要求将甲方股权转让登记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甲方、丙方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者拒绝,且乙方无须就股权转让再向甲方、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款项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款项或者费用。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税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丙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允许的减税方便。

2、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证,在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后的任何时机,乙方有权要求将项目过户登记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丙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允许的减税方便。届时,各方可就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款项支付问题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规定,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

3、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被查封、冻结、拍卖;甲方在项目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影响乙方对项目的开发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投入本项目的全部资金并按不低于50%的回报率补偿乙方经济损失。

4、上述三款规定的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应按其在签订本合同时所预见的在合同正常履行下守约方所能获得的全部利益为准。

九、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1、战争、不可抗力因素;

2、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免责情形。

十、合同担保

丙方同意 对甲方基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十三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时该会现行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四二、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厦门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厦门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房地产开发合同模板2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融资渠道及融资结果,并将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房地产开发合同样本3

甲方: (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 市 区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 “ ” ,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 省 市 区 ,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 市字第 号和 市 字第 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约合 亩) ,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 市规划局颁发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 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 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4、本项目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双方所付税费从双方应分 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

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 % 、乙方占 % 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帐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约定)。销售期满后,双方进行统一结算。

3、 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约定比例分配的在销售期内未售出的房屋,按照可销售面积甲方占 %,乙方占 %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不可销售部份按以上约定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分配房屋时,双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及方便。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

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政府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

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7、在双方经协商一致分配未销售的房屋后,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销售所分得的房屋,并为办证提供一切便利,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平整等。

3、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方案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 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 在施工期间, 项目规划若需调整及变更,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房屋销售工作,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单位,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 、 《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乙方选择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须报甲方备案。甲方对乙方的经

营管理有权监督,并有义务给予协助,提供或办理实施上述行为所必须的手续。

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

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

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

1、本项目计划分 期开发。

2、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因政府审批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在项目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 时间相应顺延。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计划, 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甲方指派专职成员 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 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

七、 交房标准

1、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

2、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和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外装修采用高级涂料(市政有统一要求的以市政规划为主),局部可由设计单位选择其它材料。

(2):采用白玻喷涂铝合金窗,喷涂色由设计院确定。

(3):分户门装豪华防火防盗门,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起居室、卧室等处墙面、顶棚完成批挡。

(4):楼房的入口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分采用中高极装修;顶 棚吊顶、墙面及地面,根据设计选用石应英漆材料。

(5):防火楼梯采用水泥地面、墙面作石英涂料。

3、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 乙双方协商,设计及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给排水系统仅安装管道部分,厨、卫洁具均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2):电器照明除公共部分外,户内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用电器(包括灯具)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3):电视系统根据设计入户,电视接收天线的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电话线入户、宽带网络线入户,安装智能对讲机。

4、电梯工程采用合资电梯。

5、 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 ,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小区内的电视监控防盗系统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小区内的游泳池、会馆及商业用房由甲、乙双方确定并包含在小区的建设内容之中,但不包括会馆及商业用房的室内二次装修。

10、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11、屋顶露台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含防水) 。

12、楼梯:水泥沙浆抹面,防滑耐磨涂料面层,铁艺栏杆、木扶手;复式单元的楼梯水泥沙浆找平。

13、阳台地面、围护为结构地板、铁艺栏杆,均须符合设计标准。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 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

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但所设计的方案必须报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一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另一方单独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5、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佰万元 (¥: 万元) ,作为乙方履约定金,不计利息。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如数返还定金。

6、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任何一方应保证本项目或共管帐户不受任何一方自身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的影响,以致本项目或共管帐户出现法院查封等法律后果;若出现以上情形,自身有法律纠纷的 一方应在本项目以外另行提供有效资产解决自身的有关法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否则按第九条第 3、4 项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6 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 日内,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 %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实际投资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在建工程经双方进行结算后由甲方及时退还实际投资给乙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 5 项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定金及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除在规定时限内补救完 成外,还需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 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 值为准)】×50% 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 后,双方顺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

___年__月__日__于__

房地产开发合同样本4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三、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各方负责: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七、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样本5

开发人:

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项目

合伙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设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及地下部分约 平方米,其中代建为 间。

本项目的合伙经营范围以与 业主方签约的合同为原则,双方共同履行。

第二条 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工管理、共同经营,共同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形式。合伙人 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为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本合伙项目包括筹资的保证金 元(如项目需要,按股权比例继续出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2、合伙人 以现金出资总投资的 %,占股份的 %.

合伙人 以现金出资总投资的 %,占股份的 %.

3、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及时在筹资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时,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月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财务清算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子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并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③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结合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双方各派出负责人组成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其权限是:①处理好外部关系,证照等手续办理、资金筹措、银行贷款办理工作;②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等事项;③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售楼,合伙债务的清算及支付。

2、合伙人的其他约定: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应公司协商;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项目己经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会计事务所(或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财务人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品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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