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总承包合同范本(3)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1.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一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 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 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
(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
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作为合同附件。
1.7 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
2.4 安全保证
2.4.1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
2.4.3 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
程的委托合同(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4.3 采购进度计划
4.3.2 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
说明,分别如下: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由承包人承担的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
(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
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 施工
7.1 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
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
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或选)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不选择的
用笔划掉)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期: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
按工程的接收日期为: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10.1 责任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6) 其他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义务
(2) 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7) 其他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天、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本合同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本合同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质量保修金额
11.2.1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段)
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或, 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或, 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
14.5 质量保修金额
14.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5条 保 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和地点:第18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8.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