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桥梁一般由上部构造、下部结构、支座和附属构造物组成,对于桥梁劳务承包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桥梁劳务承包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桥梁劳务承包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承建普通国省干线纵八宁化连屋至下曹公路工程劳务委托给乙方完成,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概况
1.1工程名称:普通国省干线纵八宁化连屋至下曹公路工程F标段。
1.2工程地点:福建省宁化县曹坊镇
1.3工作范围:第 F 标段范围内为黄金进1#桥、黄金进2#桥的墩台身、盖帽梁及附属工程、预制空心板梁、桥面系、防撞护栏的施工。
1.4劳务协作内容:协议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工程内容的延伸或变更,包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劳务、材料、设备、机具及其他费和配合工程等。
1.5承包方式
协议分项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包含为完成本分项工程所有施工工序及辅助工序施工内容的全部工作。在本协议履约期间,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单价。为确保工程争先创优规划实施,桥梁施工进行动态调整。乙方无条件接受项目部制定的阶段性目标奖罚规定。
第二条 劳务工期
2.1开工时间: 年 月 日,竣工时间: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个月。其中阶段性形象进度必须达到业主、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要求。如乙方未达到阶段性形象进度,则按业主阶段性目标处罚规定给予罚款,甲方将从乙方任何一期计价款中扣除该罚款。
2.2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下一个月的施工计划,并最终按甲方每月批复下达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调整工期或阶段工期的实现。
2.3因实际工期调整,甲方要求乙方劳务、机具设备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满足调整要求,对由此给乙方带来成本增加或减少的风险,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三条 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按设计文件,现行国家的技术规范及业主和甲方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公路验收质量合格的等级。否则,将对乙方处以结算总价的5%罚款,但并不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 协议价款
工序单价具体内容包括人中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以及法定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三项费用除外)、各类保险费、风险包干费用、管理费和利润;施工期间本协议单价一律不作调整。(详见附件三《工序单价承包一览表》)最终结算数量以甲乙双方认可已完工合格工程量为准,该数量不得超过施工图。
第五条 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管理
5.1材料供应管理
5.1.1本工程混凝土由甲方有偿限量供应(单价补充),
5.1.2乙方对领用的材料要与甲方共同清点,并履行书面领取手续。
5.1.3除甲供材料处的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合格产品,并提供送检甲方,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协议单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5.1.4材料控制:乙方对甲供材料不得自行采购或超定额使用。对于超过甲供限量部分按甲方采购价另加10%管理费收取乙方费用;如出现乙方自行采购甲供材料或偷工减料现象,甲方将从当期计价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合理节约的费用。
5.1.5乙方生产、生活用电由乙方自行负责。
5.2机械设备供应管理
5.2.1乙方的机械设备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场到位。
5.2.2乙方租用甲方机械设备时须签订书面协议,租金可自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2.3乙方需自备120KW以上发电机1台,用于施工发电或备用电。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6.1本工程无预付款,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按月办理计价。工程进度款按照计价款的90%进行支付。所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立即组织验收和结算,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另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业主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6.2若业主不能及时或不能全额拨付工程款时,甲方对乙方的拨款亦相应顺延或按相应比例递减。
6.3乙方办理拨款人员须为经授权的专人,甲方账务部门留存乙方授权书原件,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6.4若业主或有权审计部门确认核减了工程量,则本工程不论是否已经结算,均应核减,核减部分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6.5计价程序
6.5.1月计价程序:由甲方项目经理部根据乙方当月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在业主与甲方办理月计价后于每月25-30日前进行当月计价。
6.5.2最终决算程序:交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乙方应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甲方;甲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结算的审核。如果乙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书,甲方有权自主编制结算书并通知乙方。乙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该结论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书。
6..5.3月计价与最终结算有冲突的,以最终结算为准。
第七条 安全生产
7.1甲方对乙方承建的工程要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监督检查。乙方如因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损失自负。
7.2乙方必须为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办理保险。本工程施工期间向雇用劳务人员提供劳动和职业危害防护、保护用具。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须按程序和国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进行上报。相关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并由责任方负责支付相应处理事故的费用,同时接受相应的安全处罚。
7.3为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乙方应在安全有隐患的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照明、警告、禁止标识等,为此发生的支出包含在劳务综合单价中。
7.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其它一切不安全事故,其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尤其要对森林防火高度重视,制定严密的防火措施,发生火灾,责任自负。
7.5本项目乙方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有经验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对现场作业实行全程跟班监控。
7.6凡因乙方责任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重伤一人给予乙方30000元处罚,亡一人给予乙方200000元处罚。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
8.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技术负责人为: 。
8.2乙方委派的施工负责人为: ,施工队长为: 职称: 技术负责人为: ,职称: 。
8.3乙方应提供进场主要人员名单,工程结束前不得更换;如有更换,甲方将给予必要处罚。
8.4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未接受人员不得上岗。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和义务
9.1.1负责提供施工主便道,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
9.1.2负责甲供材料运至乙方施工工地。
9.1.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9.1.4负责工程控制测量、测量成果复核、提供相应的水准基点与坐标控制点、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及交工验收。
9.1.6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事事务,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并办理验工计价。
9.1.7指导解决乙方书面报告的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9.1.8负责本工程与其它部分工程的施工协调与配合。
9.2乙方权利与义务
9.2.1乙方须将其作业人员登记在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防偷拿现场用料。
9.2.2乙方施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出入施工现场要佩带工程标志。现场负责人请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同时请假期间妥善安排现场管理事宜,否则每逾期1天罚款3000天。
9.2.3临建须搭建彩钢房,活动板房按甲方统一要求和标准布置建设,施工现场做到整洁、整齐,进出施工现场的道路要做到平整干净无积水,排水通畅。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及空中管线和已施工工程的保护工程,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责任自负。
9.2.4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业主及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识、标牌。
9.2.5乙方有义务协助现场试验、测量放样、监控预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现场工程控制桩、护桩的保护。
9.2.6临时水、电管路的费用已包括在劳务承包单价中,乙方完成自身承担项目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甲方需要时应无偿提供使用。
9.2.7乙方施工中须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相应的措施费用已包括在相应的工序单价中。
9.2.8负责自己施工区、加工区、生活区交通道路的修建和维护。
9.2.9乙方须按甲方账务规定,按月提供作业人员名单及自购材料等合规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9.2.10乙方须注意环保,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加以保护;如因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原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障碍,责任自负。
9.2.11乙方不得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对甲方及其员工有贿赂、威胁、伤害或欺诈行为,如经甲方综合判断乙方有前述行为,则甲方在提前14日向乙方发出通知,可终止协议并将其驱逐出现场。
9.2.12乙方应对其所有施工人员承担整个工期内的保险责任,若乙方未尽此义务,甲方可随时从应付款中扣除此笔保险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10.1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反之须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2协议履约期间,甲方或上级单位的月检查时乙方未通过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或环保要求时,乙方必须全额接受业主和甲方的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内达到标准甲方返还所扣款项,不达标的将予罚没,并指派第三方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10.3乙方在劳务作业中发现矿产、古墓、文物和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以及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上障碍物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承担造成损害的后果。
10.4桥涵施工、生产生活污水、费用处理须满足环保要求,开挖及施工中产生的余土、碴土要按甲方要求弃至指定弃土场。以上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在相应劳务综合承包单价中。
10.5有关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劳务综合单价中。 第十一条 施工验收
11.1施工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相关损失。
11.2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由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11.3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积极配合,配合费用另外协商。
第十二条 劳动者保障及福利待遇
12.1乙方按新《劳动法》规定与雇用的劳务人员订立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月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否则不得进入工地从事施工。要求劳务用工合同一份副本交给甲方备案。
12.2乙方必须建立上场劳务人员花名册及月考勤制度,每月动态人同名册和考勤结果上报甲方;当劳务人员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及时解除或新订立劳动合同,并及时上报甲方。花名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须与劳务用工合同一致,必要时须附数码照片。
12.3乙方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额中必须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12.4甲方对乙方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方被告代发制。每月乙方做好工资表后交给甲方财务人员,在每位劳务人员核对身份签字后,由甲方负责将工资直接发至个人手中。
12.5每月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遗漏或伪造用工现象,或出现虚高工资现象,甲方将视具体情况每次对乙方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
13.1本合同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甲方扣留乙方当月验工计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移交后退还5%,其余5%仍留做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13.2竣工交验起算日期为业主对普通国省干线纵八宁化连屋至下曹公路工程F标段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如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出现质量瑕疵需修复时,质保金作为修理费用,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支付。乙方应在收到修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派人修理;无法通知或收到通知未按期到现场时,甲方有权直接委派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有效签证的约定
14.1施工中甲方变更设计的签认单、工程计价(结算)书、现场质量及数量签认单,必须盖有甲方项目部的公章并有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的签字,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4.2乙方对计价签认、材料设备签收、拨款签认、文件资料签收应收协议签订人办理或合法授权人办理。无合法授权手续,甲方拒绝办理相关事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双方现场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必须补力签认手续,否则不具法律效力。现场签证单2个月几必须报项目部计价,过期甲方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将乙方清退出场。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否则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151.1乙方不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管理规定,造成等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及在社会生产不良影响的;
15..2经甲方组织检查,乙方在施工进度或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甲方发出通知警告限期整改,若乙方仍组织不力,改善不大,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第二次通知书警告,同时,给予乙方七日观察期,情况未见改观或整改不理想时;
15..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或修复,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时;
15.1.4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整个合同段工程进度,经督促、警告仍无力满足要求时(由此对甲方造成的赶工增加费用,视情节由乙方用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直接计价款全额进行赔偿);
15.1.5乙方擅自停工、经劝说仍不复工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5.1.6乙方严重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15.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劳务转包、分包。否则甲方一经查实,甲方将终止协议,勒令退场,没收履约金,并由乙方自行承担退场引起的相关损失。 第十六条 变更与索赔
16.1双方签宁协议后,协议履行中单价一次包干,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单价。
16.2因电力线路检修、施工方案原因、地质、征地拆迁、社会干扰原因导致的停误工现象,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要求。
16.3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三明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 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18.1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出现人员、机械停窝工及转场现场,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因业主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结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同时放弃对甲方的诉权。
18.2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否则应承提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18.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罚款、强令支付第三人款项等情况时,甲方可自乙方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8.4乙方施工中开挖出一切矿产、文物等资源要及时上报甲方并由甲方统一处理,乙方不得据为己有或阻挠处理。
18.5甲方负责提供施工便道主干道,其他所有临时设施包括场地平整、临时房屋、临时供水、主干道与各施工场地的连接及场内施工道路及场内供水(电)支线等均由乙方自行修建,并承担在修建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8.6根据本工程工期要求,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组织开工,保证足够劳务人员和机具设备进场,开工后立即形成均衡生产能力,否则逾期1天罚款5000元,逾期5天仍不能形成生产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18.7甲方试验室负责乙方所施工本项目送检的试验工作,乙方设专职试验员负责送检,乙方承担自购材料的外委试验费用;乙方承担自己负责的施工测量费用,竣工交付及文件编制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
第十九条 协议附件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