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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司法知识教育的题目有哪些

李婉分享

  对于中学生来说,普及一些司法知识是很有必要的,那么,中学生司法知识的考试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中学生司法知识教育的题目,希望对你有用!

  中学生司法知识教育的题目名词解释

  1.法律制裁 答:法律制裁广义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一般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狭义指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必须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援助制度

  答: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合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3.无因管理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4.行政赔偿

  答:行政赔偿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学生司法知识教育的题目简答题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十二项,分别是: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 6、限定继承; 7、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

  8、执法监督继承; 9、遗嘱自由; 10、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1、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 12、发挥遗产应有效应。

  2.为什么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答: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与这种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

  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

  3.简述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答: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有:(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中学生司法知识教育的题目案例分析题

  1. 丧妻的朱某与离异的孙某于2005年10月结婚,刚结婚时两人感情还可以,然而时间一长,由于孙某身体不好不能干活,对朱某父母不好,加上孙某经常与前夫联系,朱某与孙某产生了矛盾,一争吵朱某就动手打孙某,发展到后来,朱某一看见孙某在街上就拳打脚踢往家拖,羞辱、殴打成了家常便饭。2006年5月28日,孙某在众人面前又遭到了朱某的殴打和羞辱,不堪忍受屈辱的孙某回家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朱某的行为涉嫌家庭暴力罪,因其致孙某服药自杀,可作为量刑加重的一个情节。

  2. 2006年1月10日下午,唐正强、张显先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苏州市来到由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中山路桥公司承建的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长青沙环岛东路建设工地进行踩点,后于当日夜间,唐正强、李恒东、张恒、张显等人驾驶面包车,到该建设工地,采用大力钳剪锁、皮管吸油等手段盗窃负10号柴油。盗窃过程中,被该公司负责看管工地的陈某发现,陈某即出面阻止,李恒东、张显等人即将陈某推进工棚,对其实施了殴打。后唐正强等人将工地油罐内负10号柴油2.65吨劫走,价值人民币14045元。唐正强、张显先等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定罪的法律依据。

  答:唐正强、张显先等行为人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方法抢劫公共财产。

  3. 2006年12月19日,经家政部门介绍,陈某来到某加工厂,受雇在该厂从事烧锅炉和夜间巡逻工作。同日,陈某住宿在该厂内。次日7时许,某加工厂职工发现陈某在该厂院内一平房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确认陈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发后,陈某的妻子杜某痛不欲生,在心情稍有平复后携带5岁的女儿,多次找厂领导解决赔偿事宜,某加工厂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无奈经历了丧夫打击又索赔无果,杜某把某加工厂告上了法庭。某加工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陈某与加工厂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且在该厂工作时间内死亡,虽有可能其死亡是因自己的工作疏忽所致,但陈某的家人仍可以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该厂承担民事责任。

  4.2004年2月,李某向杨某个体经营的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李某给付价款1450元。杨某将A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三包”时间为3年,服务内容为免费更换。2006年5月,李某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李某跌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06年8月,海安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李某目前牙齿损伤缺如,确系因车前叉断裂摔伤所致,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李某可向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供货商、销售商要求赔偿。

  5.毛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而张某则通过牛某相识秦某。其后不久,张某得知秦某需要借款,其遂将秦某需要借钱的消息传递给毛某。2004年9月4日,毛某带张某前往秦某的制线厂考察秦某的偿还能力后,决定借款给秦某,但因故未成。2004年9月7日,毛某将秦某、牛某通知到海安一渔馆内再议借款事宜,其朋友张某也被一并叫来。协商一致后,秦某立下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毛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用期三个月于2004年12月7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每天罚款伍佰元一天。借款人秦某 2004.9.7.。”一并到席的双方朋友张某、牛某均在借条上写下“本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担保人后签名。其后,毛某按约向秦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秦某未能归还,引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秦某应向毛某承担偿还责任。张某、牛某做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毛某可以此借条向秦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秦某偿还121000元、利息以及违约金;也可以向张某、牛某提起诉讼,张某、牛某在清偿欠款后,向借款人秦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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