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制度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制度
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机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党章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内容
(一)换届选举准备
1、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换届选举前,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作出换届改选的决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改选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成立时间、届满时间,拟于何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出下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即可着手进行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
2、起草工作报告。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就如何起草工作报告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拟出提纲,指定起草人。起草工作报告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成绩要充分肯定,问题一定要找准,反复修改完善,最后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3、进行选举教育。党(总)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宣传教育;二是大会指导思想的宣传教育;三是干部政策和干部标准的教育;四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
4、酝酿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必须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其形式可以先由党员或党小组提名,支委会集中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酝酿后提出;也可先由支委会提名,交党小组或党员酝酿讨论。在酝酿和确定支委会委员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政治思想表现。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确定候选人数应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5、制定大会选举办法。党支部委员会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出发,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其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大会选举的内容、名额及差额数;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及排列的顺序;选举方式;选票划写方法及认定有效无效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投票的具体要求和做法;确定被选举人当选的规定以及当选人的排列顺序等。选举办法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
6、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选举会场。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做记号或标记。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预选产生的候选人可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要加盖支部印章或代章。会场的布置要庄重、朴实。
(二)选举实施
1、清点人数,确认选举资格。选举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党员人数。清点结束后,要向全体党员报告结果,说明本支部党员总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实到会党员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在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时,则宣布会议有效,可以开会。否则会议无效。
2、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换届改选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报告经全体党员讨论、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党支部委员会应将工作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同时存入党支部文书档案。
3、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党支部委员会拟定的选举办法在报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之前,要提请党员审议,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大会的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可以由党员提名,也可以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不管由谁提名,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本届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都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监票人负责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4、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党支部委员会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如实地介绍候选人名单的推荐过程和每个候选人的工作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帮助党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如果有党员提出询问,党支部委员会要向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也可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和说明,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5、分发、填写选票。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准确地核对参加选举人数和选票数,使两者相符,然后将选票分发给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票分发完毕。由监票人向党员说明填写注意事项和要求,然后由党员填写选票。填写选票要注意五点:一是选票不得涂改、撕损,填废一般不给更换,按弃权或作废处理;二是选举人因故不参加会议,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三是党员可以投弃权票,但应慎重决定;四是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投不赞成票后可以另选他人;五是在选举中选举人可以投自己一票。
6、投票、开票。投票前,票箱要当众由选举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当众封箱。投票顺序是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党员逐个投票。不设票箱的可由监票人逐一收回选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如果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
7、计票判定当选人。计票即通过唱票和记票,将候选人得票数和另选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据此统计每人得票数量,并按规定判定当选人。第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才能当选。第二,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被选举人过半数的少于应选名额时,只需补选缺额,不必全部另选。对缺额的补选,可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四,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第五,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应为有效,并予当选。第六,被选举人得票数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第七,选票涂改、撕损无法确认被选举人时,按废票处理。
8、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要对计票的结果签字并当众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当选人名单,并说明当选的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要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归入文书档案保存,待保留一段时间后经上级许可后销毁。
(三)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1、召开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党支部委员进行分工。选举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由支委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选举产生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以及研究支部委员的分工。
2、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党支部委员会应将选举大会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将支部班子成员分工情况,书面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备案。
3、做好落选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差额选举,必然有一部分候选人落选,这是很自然的事情。要教育落选的党员正确对待落选,找到自己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迎头赶上。
二、党支部委员的补选
补选党支部委员,一般是换届改选后的支部委员会,由于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影响了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党支部委员是在原党支部成员的基础上进行增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视为缺额,应予补选:党支部委员因故调离,或本人辞职;党支部委员离休、退休或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党支部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党支部委员会成立后,如果出现缺额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出补选意见,待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党支部委员,也要充分发挥民主,酝酿好候选人,经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补选的党支部委员,其任期均至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届满为止。
三、党支部提前或延期换届
在特殊情况下,党支部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支部委员会提前改选的几种情况:一是委员缺额较多,使党支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二是党支部委员会存在严重问题,党员强烈要求改选的;三是由于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提前改选的。
暂缓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党支部多数委员被派遣临时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改选的;二是党支部任期届满时,正值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关键时刻,不宜立即改选的;三是党支部存在问题正在进行整顿,改选条件不具备的;四是由于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延期改选的。延长改选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新建立的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上级党组织批准新建立的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经过一段时间,党员之间相互熟悉后,再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进行正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如果新建立的支部,党员之间比较了解(如原来的联合支部,现分开成立支部),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以直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一、总类
〈一〉党代表大会
1.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第25条做了明确规定:(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均应每五年召开一次。
4.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5.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XXX省第XX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XXX公司(所或其他基层单位)第XX次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XX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就叫“中国共产党XX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
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二〉党代表会议
6.党代表会议
党章第12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代表大会不实行代表常任制情况下,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7.党代表会议的职权
党章第20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没有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其数额不得超过经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各自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8.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党章第12条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章对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要少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2)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3)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所属党委(工委)推选产生。推选的办法是:由所属党委(工委)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推荐,所属党委(工委)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人选并进行考察,报召开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审查,由所属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或工委扩大会议表决通过,报召开会议的党委批准。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出席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
9.党代表会议的组织领导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代表会议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的,所以召开党代表会议不必设主席团,会议的具体组织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10.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
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三〉党员大会
11.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12.党员大会的职权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13.党员大会的时限
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14.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
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
〈四〉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5.党的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方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党章第31条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已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16.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党章第30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17.党的委员会的名称及届数的排列
党的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XX员会”,“中国共产党XX公司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村支部委员会”。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与党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如:中国共产党XX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XX省第八届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18.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19.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它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二、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文件的准备
21.党代表大会的筹备
充分做好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是开好党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
(2)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定。
(3)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报上级党委审批。
(4)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代表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组织好会议应选举人员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
(6)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7)起草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8)做好党代表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
(9)做好党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
(10)做好党代表大会的会务准备和安全保卫工作。
22.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换届选举是各级党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各级委员会不仅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而且要积极主动地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但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23.筹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可从党的委员会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如人事安排工作小组、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文件起草工作小组、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宣传工作小组等,分别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1)人事安排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
上一篇:党的换届选举工作规定
下一篇:党的基层选举历史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