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
人大换届选举法律程序要求是非常高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希望大家喜欢!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一)
第一阶段:选举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规定,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县、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一)准备阶段
成立选举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宣传发动,划分选区等。
1、向党委报告换届选举工作意见
在任期即将届满时,其常务委员会党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研究,对换届选举工作提出意见,形成书面的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报同级党委批转。研究的内容主要有:确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拟定选举工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确定选举的时间和工作步骤,提出代表结构、素质的要求,提出加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的意见,经费标准和其它与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事项。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召开人大会会议
召开人大会会议,明确该次换届选举的具体事项,作出《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决定》报上级人大会、同级党委备案。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3、成立选举机构
4、明确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职责
需准备的材料:《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
5、制定选举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包括两方面,一是选举委员会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6、抽调选举工作人员,培训骨干力量
7、编印宣传材料,回答有关问题
8、划分选区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区划分册》或《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区划分通知书》。
9、确定人大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确定人大代表名额。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
10、分配人大代表名额
在分配名额时要注意名额分配比例和代表构成比例。
11、召开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讨论和通过该次选举工作计划;(2)研究和确定选区划分的意见;(3)协商和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4)确定人大代表选举日;(5)对选举的各项工作提出要求。
(二)选民登记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有关申诉,发选民证等。
1、选区召开选举会
2、选民登记
需准备的材料:《选民登记表》。
3、核查选民登记工作
4、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和选举地点
需准备的材料:《公告》、《选民证》。
5、受理有关申诉
(三)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和公布选举结果。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提名方式有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联名提出两种方式。
需准备的材料:《选举委员会通知》(下达候选人分配并附候选人情况简介)。
2、选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基本结束后,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姓氏笔划在选举日20天以前张榜公布。
需准备的材料:《公告》(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3、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各选举委员会和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协商代表比例
4、各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选区酝酿、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需准备的材料:《公告》(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制定和通过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应先起草草案,交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至各选区。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6、正式选举人大代表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宣传和组织工作;(2)制作票箱,印制选票;(3)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7、在选举大会上正式选举人大代表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主持词》、《清点人数报告单》、《分发选票情况报告单》、《清点票数报告单》、《计票单》、《选举结果报告单》。
8、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
9、代表选举中的具体工作
清点人数,分发选票,清点选票,计票,选举结果报告。
10、确认代表资格
人大代表选出后,由选区填写代表登记表,经基层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小组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提请人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经人大会确认后,发代表证。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人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11、代表名册汇总
各选区代表资格经审查确认后,便汇总成册。名册前要加上代表说明,说明本届人大代表数和代表构成情况,名册内容要反映出每个代表的自然情况。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名册》。
第二阶段:大会筹备工作
(一)组织准备
1、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草案)》。
2、起草关于召开人代会的决定及其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应将有关事项提交同级党委研究决定。提交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召开人代会的依据、时间和会期以及大会的主要议程。党委研究决定后,即召开人大会会议,具体研究和落实有关事项,并起草下发召开大会的决定。为便于召开大会,通常情况下,还要就《决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分别以人大会和人大会办公室的名义通知到各有关单位和每位人大代表。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3、做好国家机关负责人候选人的酝酿、考察和推荐工作
在大会筹备期间,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部门应尽早做好换届人事的安排工作,提出方案,报上级党委审批,然后向人大会推荐。
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5、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6、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7、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8、提出大会列席人员建议名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建议名单》。
9、提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及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建议名单
两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人大会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及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10、起草大会日程(草案)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草案)》。
11、代表分团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代表团成员名单》。
12、组建大会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成员及工作地点》、《秘书处各工作组职责》。
(二)材料准备
1、人大会工作报告
需准备的材料:《人大会工作报告》。
2、其他部门有关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人代会开幕词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词》。
4、人代会选举办法和决议表决的办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和决议表决的办法(草案)》。
5、关于选举事项的通知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选举事项的通知》。
6、人代会关于议案的若干规定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议案的若干规定(草案)》。
7、起草各类主持词
主持词包括:预备会议第一、二阶段主持词、主席团会议主持词、开幕式、闭幕式主持词、选举大会主持词等其它需要起草的或临时召开的会议主持词。
8、印制议案等表格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表格。
9、编印大会印发材料目录
(三)会务准备
1、制作各种证件和佩条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证、列席证、特邀人员证、工作人员证》、《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员佩条》。
2、制作代表签到证和代表到会报告单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签到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到会报告单》。
3、安排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的各项活动
4、起草会议须知和作息时间表
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须知》。
5、拟定大会代表和主席台座次草案
(四)召开上届人大会最后一次会议
召开上届人大会最后一次会议,听取大会筹备组工作汇报,并对大会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二)
一、人大党组向同级党委呈报换届选举报告(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基本要求、选举经费等)。
二、建立选举结构(成立县级11-15人、乡级5-9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工作机构。选区成立5-7人的选举工作组。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会任命,选举工作组由选举委员会批准)。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换届选举文件精神和人大党组的报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报人大会批准)。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此次换届选举的文件精神;明确此次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五、搞好宣传发动(组建宣传工作班子;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培训宣传工作骨干;编写宣传提纲;制发标语口号;充分发动选民参与选举;搞好对外宣传)。
六、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个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各个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不能出现大小畸型的选区)。 七、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
公民应予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除外。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八、分配代表名额(根据省、县级人大会批准的代表名额,由县、乡级选举委员会制定分配到各选区的具体方案,报县级人大会批准后实施)。
九、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如实汇总,并经审查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再交给选民反复酝酿、协商,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同时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十、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起草选举办法草案,印制选票,委托选区选举主持人,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分别投票,一次计票。计票结束后,公告当选代表名单)。
十一、资格审查、颁发证书(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报本级人大会进行确认,然后颁发代表当选证书;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审查,然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十二、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新一届人大代表选出两个月内,由上一届人大会或上次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举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十三、进行选举工作总结(召开选举工作总结会议,回顾总结 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相互交流换届选举中的好做法和经验;总结表彰选举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换届选举的善后工作,如填写各种报表,做好各种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等。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分数累计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为此,我们统一制定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表》,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时填写此表,书面提名有据可查,防止违法的情况出现。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停止选举权利,不是精神病患者;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三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是要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哪一个方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个体情况,从而进行比较,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 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保证投票选举顺利进行一个重要措施。
4、介绍的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多种多样,这里讲3种:①把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政治品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情况以《代表候选人情况简介》的形式印发到选民小组;②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组派人带领候选人到选区的各选民小组或单位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③利用单位的广播厂报、墙报等形式介绍候选人,我们认为这些形式中以选民小组会议介绍为比较好的形式。以会议的形式,将选民集中起来,能使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5、三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即在2003年元月5日以前,初步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即2003年元月10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即在元月20日以前公布。这是我们选举市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这就要求我们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具体,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投票选举程序
(一)主要是讲直接选举的程序。1、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选票、票箱的落实情况,培训计票员、监票员等。2、投票选举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票站,二是流动票箱,三是召开选民大会。流动票箱只作为辅助方法。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票箱应规范密封,结束后到投票站或在选民大会时启封统计。3、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一要合法二要完善。4、应注意委托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法;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四个条件缺一不可。5、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6、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一是“两个过半”。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什么是重新投票?是指第一投票时,有几名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半数,但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因此,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多的不一定要超过半数,因为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已超过半数。什么是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确定候选人名单。要差额选举,差额数为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由谁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选举法和实施细则都规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也可以由选区领导小组先确定,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委员会对每一选区进行检查,如果确定不当,要予以纠正。
七、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1、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一是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控告、检举人,或者不按照某些人意愿的选民进行压制、报复的。2、选举违法两种类型和两种处罚方式:一是工作违法,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选举工作,致使失误造成选举违法问题,其性质是非故意造成的,这类违法未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按照国家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处理。二是故意违法,主要是指对选举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见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故意违法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给予刑事处分。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①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②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③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④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三)
一、关于选举机构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成立本级选举委员会、选区工作组、选民推选选民选举小组。其关系如图:
领导领导
市人大会———选举委员会———选区工作组
任命任命
领导
————选民小组
选民推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市人大会于20xx年12月12日市十二届人大会第34次会议任命了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㈠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十项)略
㈡选区工作组职责(八项)
1、划分选民小组
2、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3、办理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4、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选民对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5、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计票、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6、组织选民投票选举,统计选票;
7、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8、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选举工作阶段的划分
根据批转市人大党组《关于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我市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选举日:市选举委员会决定新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日为20xx年元月25日,根据选举日具体划分选举时间。
第一阶段:成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本阶段从20xx年12月中旬开始至12月20日以前完成。
第二阶段:代表名额分配,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依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本阶段从20xx年12月20日开始至20xx年元月5日以前完成。
第三阶段:提名、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新一届市人大代表。本阶段从20xx年元月5日开始至元月25日完成。
第四阶段:市人大会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当选资格;筹备和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本阶段从2月15日开始至3月20日结束。
以上是选举工作阶段的时间、内容的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乡镇人大、市直机关各选区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时间。但要注意的问题:在工作安排中,要明确三个法定日期,即:选民名单的公布日期,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日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布日期和投票选举日期。
三、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构成
我市的市级人大代表名额,在97年省八届人大会31次会议已确定为239名。选举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所以我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仍为239名。这次换届有少数的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其具体名额将依法重新确定,其他乡镇仍按上届代表名额分配。
关于分配代表名额的具体测算方法:首先确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驻地解放军名额数和预留名额。然后将代表总名额减去上述名额,最后按《选举法》有关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给乡镇和市直机关。
代表的构成
根据明发(20xx)11号关于批转市人大党组《关于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按照代表的“三性”原则,合理安排结构比例。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各占17,干部、知识分子代表各占25,无党派人士代表占12.5,解放军代表占2.2,武警代表占0.5,其中非中共党员代表占35,妇女代表占24,少数民族代表占1.2。
四、选区划分
什么是选区?选区是指按法律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人大代表的活动区域。选区一般是按照地域大小,人口多少和应选代表名额来划定。选区是保证选民行使选举权利,选出自己同意的代表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四个特性:1、功能具有单一性;2、选区选举活动具有完整性;3、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举活动具有封闭性;4、选区的存续时间具有届期性。
怎样划分选区?应坚持四个原则:①属地原则②人口原则③代表限额原则④方便选举原则。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总的原则应当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在农村,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应选代表名额划分选区。人口多的一个村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人口少的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在城镇,人口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按行业或几个单位划分为一个选区。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3名代表划分。
3、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两个大体相等的原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当然,大体相等不是绝对相等,绝对相等做不到,大体相等是可以做到的。这就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不简单地按村、居委会划分选区,而要先计算出城镇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然后按照人口居住状况和应选代表名额去划分选区。例如,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人口数,不是选民数)是1000人,那么,10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划分为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不够1000人的,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000人,4000人以上可以划分为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不够4000人的,相邻的几个村划分为一个选区。
如何做到两个大体相等,需要划定一个量的概念,通常的做法,即上下相差不要超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25。例如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000人,划分选区时,可以按上限4500人,下限1000人选举一名代表。
五、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国家对于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上的确认,以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民登记,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做好选民登记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宣传选举法,使选民了解谁有选举权,谁没有选举权,便于选民监督选举。
2、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只能有一个选举日,选举日的意义在于:一是规定选举日期,二是确定是否年满18周岁。选举日进行选举确有困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推后一两天,但不能提前。
3、对选举工作人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选民登记的规定、工作方法和步骤。
4、按三增三减的方法进行登记。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和单位,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当然,没有参加乡镇换届选举的不属于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仍要重新登记。选民资格被确认后,发给选民证。
5、有选举权的进行登记,没有选举权利的不进行登记。哪几种人不进行登记?一是不到法定期年龄,即不满18周岁的公民。计算满不满18周岁,一律以选举日为准;二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四是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予登记。
6、划分好选区的界线。有的选民工作单位在甲选区,居住在乙选区,因此,选区之间要加以协凋和衔接,不要漏登。尤其要注意不要将一个单位的人统统漏登。
7、严格依法办事。过去我们在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一是60岁以上的人不登记;二是聋哑人不登记;三是重登、漏登、错登,有的地方将一个单位十几人、上百人漏登;四是根本不进行选民登记,伪造选民人数,对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将严肃查处。
8、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
选民名单公布后,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如发现错登、漏登或重登等情况,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依照选举法规定有两条途径:
①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在选举委员会接到公民的申诉后,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②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之所以规定申诉人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因为人民法院受案后要充分调查取证,如果没有一定时间,就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对于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9、几种特殊群体的登记:
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①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若没有进行身份置换,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若进行了身份置换,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②破产企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③人户分离的拆迁户、挂户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若在现居地进行登记,应取得原籍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
④归侨和港澳台同胞在直接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参加原籍地或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举。
⑤临时外出人员,可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⑥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予以登记。从外地已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⑦外地常住本地机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⑧离退休人员,如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住在外地,可在居住地登记。
⑨外出务工人员的登记,相对固定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的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固定的,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⑩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分数累计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为此,我们统一制定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表》,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时填写此表,书面提名有据可查,防止违法的情况出现。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停止选举权利,不是精神病患者;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三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是要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哪一个方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个体情况,从而进行比较,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保证投票选举顺利进行一个重要措施。
4、介绍的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多种多样,这里讲3种:①把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政治品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情况以《代表候选人情况简介》的形式印发到选民小组;②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组派人带领候选人到选区的各选民小组或单位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③利用单位的广播厂报、墙报等形式介绍候选人,我们认为这些形式中以选民小组会议介绍为比较好的形式。以会议的形式,将选民集中起来,能使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5、三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即在20xx年元月5日以前,初步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即20xx年元月10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即在元月20日以前公布。这是我们选举市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这就要求我们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具体,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投票选举程序
(一)主要是讲直接选举的程序。
1、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选票、票箱的落实情况,培训计票员、监票员等。
2、投票选举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票站,二是流动票箱,三是召开选民大会。流动票箱只作为辅助方法。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票箱应规范密封,结束后到投票站或在选民大会时启封统计。
3、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一要合法二要完善。
4、应注意委托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法;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5、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6、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一是“两个过半”。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什么是重新投票?是指第一投票时,有几名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半数,但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因此,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多的不一定要超过半数,因为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已超过半数。
什么是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确定候选人名单。要差额选举,差额数为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由谁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选举法和实施细则都规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也可以由选区领导小组先确定,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委员会对每一选区进行检查,如果确定不当,要予以纠正。
七、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一是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控告、检举人,或者不按照某些人意愿的选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2、选举违法两种类型和两种处罚方式:一是工作违法,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选举工作,致使失误造成选举违法问题,其性质是非故意造成的,这类违法未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按照国家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处理。二是故意违法,主要是指对选举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见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故意违法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给予刑事处分。
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①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②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③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④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上一篇:2017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下一篇:2017社区选举自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