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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没有自动放弃规定

俏霞分享

  带薪年休假是单位员工都享受的休假权利,但是休假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带薪年休假的条例是什么呢?有没有规定自动放弃怎么办?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没有自动放弃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否有自动放弃规定

  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准,事后,老板往往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为理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假的权利。实际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简言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08年起施行。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条件

  本年度新进员工一律没有年休假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本企业入职满12个月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的条款规定是否合法?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办法》明确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员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这意味着,员工只要曾经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或者不间断地从某企业到另一企业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如某员工在原企业连续工作了6个月,进入新企业后又连续工作了6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和病假有关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享受了病假、产假或其他假期待遇,就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种条款规定是否合理?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的企业规定,员工在请病事假、产假、婚丧假等之前,必须先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否则不予批准。一般来说,事假的批准权在企业,而何时安排年休假也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所以,当员工要请事假了,企业却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病假、产假、婚丧假等,是员工的法定待遇,当然对于请假手续企业也有审核批准的权利,这种权利只限于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员工符合休假条件,原则上企业不能不批准。所以,规定请病假、产假、婚丧假等之前必须先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实际上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需要明确的是,除以上情形之外,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这类假期与年休假是不能冲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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