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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

丹凤分享

  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不购买社会保险合法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试用期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用期公司不给交社保处理情况

  《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现在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规范。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试用期企业用工存在的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试用期辞职后社保转移方法

  在你离职后的1个月内,原单位才会将你的社保资料(转出证明、养老交费记录等)和劳动手册退还给你的,然后要深圳方面开具社保接受函,方可转移养老险(医疗险)到深圳,而失业险和工伤险是不能办理专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作提取,也是不能转的。

  必须先离职,才能办理社保转移,公司方面是肯定要知道你走的。

  社保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是另外设置基数计算缴纳的)